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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夏卫生网 更新:2013/8/8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宁夏卫生信息网:有关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公告:宁卫妇社[2011]21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年

宁卫妇社[2011]21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由9类33项增加到10类43项(见附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群和内容增加,主要包括:一是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二是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三是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四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
 二、规范充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可从卫生部或宁夏卫生网站下载)要求,重新修订服务规范,完善服务流程,调整工作内容,既要完成医改任务数量,又要保证服务质量。一要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及时纳入健康档案,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各地要积极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要达到达50%以上。二要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提高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三要继续深入开展老年人、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增加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度。四要全面深入开展健康宁夏全民行动,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三、严格绩效考核。各市、县(区)要依据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要求,将10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全部纳入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细则,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发挥考核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地2010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考核结果将与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支付挂钩。
四、落实好项目资金。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要求,及时足额安排积极协调落实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按照服务人口和人均不低于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对山区补助4元、对川区补助3元,剩余部分由各市、县(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各市、县(区)财政应负担的配套资金尚未到位的,务必于7月1日前足额到位。自治区将对各市、县(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抽查,并纳入绩效考核中作为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因素。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分别按照服务人口人均12元和13元的标准分配使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不得互相挤占挪用,村卫生室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扣留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可以用于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村卫生室奖励或滚存用于以后年度支出,但不得由卫生主管部门或乡镇卫生院截留使用。
五、规范资金管理。各市、县(区)要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没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尽可能地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的补助资金,采取预拨结算制,先按每个村卫生室每月800元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村医手中,剩余经费再按照其承担和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等指标经乡镇卫生院和卫生主管部门绩效考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予以补助。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扣减相应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还要取消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格。 给予补助。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惠及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地在推进项目实施工作中,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设定项目和任务目标。各市、县(区)卫生部门要负责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任务,制定绩效考核细则、组织考核评估,开展人员培训、统一印制工作表册,为城乡居民发放家庭服务手册、向社会公开免费服务项目,做好项目管理、按月上报和通报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要负责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的落实和监管,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精神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对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按照新的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证按照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七、强化督导检查。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良好的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社区、乡村进行督导核查。各地要在今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不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弄虚作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予兑现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将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全区进行通报。
八、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设立医改政策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和居民家庭服务手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项目的服务内容和免费政策。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范围,主动接受社会和居民监督。

附件:宁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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