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2年度自治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计划
项目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卫生适宜技术,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为做好2012年度自治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经我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了12项适宜技术,作为我区2012年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计划项目(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推广有效期为2012年11月1日-2013年4月30日。我厅将对每个计划推广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技术推广工作。经费拨付按照“先预拨后验收”的原则,向项目推广单位先预拨80%,待期满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20%经费。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自治区卫生厅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2)一式3份和《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3)一式2份,并同时出具相应金额的项目推广经费收款收据,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卫生厅科教处。
三、项目推广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按照任务书认真组织开展技术推广工作,注重推广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各项目负责人在开展推广工作过程中,应将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技能培训不少于16学时,推广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各项目负责人应在举办培训前1周,将培训班具体日程安排报卫生厅科教处备案,我厅将对项目举办情况进行监管。
四、各地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区医疗卫生工作实际,认真配合好卫生适宜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保证技术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卫生厅科教处 纪蓓
联系电话:0991-8561601
附件:1、2012年自治区卫生厅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计划项目
2、《自治区卫生厅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计划项目任务书》
3、《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附件2、3可登录卫生厅网站自行下载。)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