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明电【2012】169号
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
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 、州、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工作,卫生部近期决定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现就做好此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督查促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放射卫生监管,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内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监测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等管理情况;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相关措施。
(二)对乡镇卫生院的检查内容。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以及患者防护等情况;放射诊疗防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三、检查方法
(一)各地(州、市)自查。各地(州、市)卫生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填报《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各地(州、市)卫生局检查表(附件1)、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乡镇卫生院检查表(附件2)。各地(州、市)应至少检查5个县,每个县至少检查10所装备放射诊疗设备的乡镇卫生院。
(二)现场督查。自查结束后我厅还将适时随机抽取4个地(州、市)按照每地(州)2县不少于5所装备有放射诊疗设备的乡镇卫生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
2012年10月-11月中旬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要提高效率、注重实效,注意收集相关工作照片和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
(二)各地(州、市)卫生局将自查结果(含调查表电子版和纸质件)务必于2012年10月22日前报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联 系 人:贺 炜
联系电话:0991-8568587(传真)
电子邮件:xwgc2011@163。com
附件:1.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各地(州、市)卫生局检查表
2.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乡镇卫生院检查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