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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印发《兰州市2013年百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兰州卫生信息网:兰州市有关印发《兰州市2013年百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程考评办法》的公告:兰卫医发〔2013〕370号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院:为认真落实2013年百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程政府事实,市卫生局制定了《兰州市2013年百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程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医院结合实际,严格按《办法》规定,加强对对口支援医务人员的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兰州市卫生局 2013年7月30日 兰州市2013年百名医师对口支援 基

兰卫医发〔2013〕370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院:

为认真落实2013年百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程政府事实,市卫生局制定了《兰州市2013年百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程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医院结合实际,严格按《办法》规定,加强对对口支援医务人员的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兰州市卫生局

  2013年7月30日

  

    兰州市2013年百名医师对口支援

 基层医疗卫生工程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2013年百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程政府实事(以下简称“对口支援”)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能力和医疗技术服务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逐步实现90%的病人留在县内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对口支援是指在在兰二级以上医院选择100名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结对帮扶带教,每人带教5名基层医务人员,共帮扶带教500名。通过带教,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专科、人才、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  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考核的原则。

市卫生局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协调、部署全市的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管理、信息报送和年度考核评估。负责对口支援工作市级补助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本县区对口支援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市卫生局落实对口支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带教关系,负责本县区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落实县区配套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局应成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

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县区卫生局、受援医疗机构对专家定期座诊、巡回义诊要提前三天做好宣传和预约挂号工作,确保专家座诊、巡回义诊取得实效。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局应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疗机构年度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加强考核。

第六条  对口支援带教工作要明确年度帮扶目标、任务内容、带教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七条  对口支援工作要针对当地群众的需求,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技术为重点内容,培养一批基层实用性人才。

第八条  带教医务人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教、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第九条  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当年实际下乡不少于180天,每月应开展讲座1次、带教1次、查房2次、义诊1次。

第十条  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一条  各医院应将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

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为带教医务人员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受援医院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带教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要以专报上报。

第十四条  带教医务人员要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十五条  带教医务人员要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总体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评估,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建立考核结果月通报制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县区和市属医院目标管理责任书。县区卫生局每月定期抽查工作情况,每季度对辖区内对口帮扶情况进行一次考评。

第十七条  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受援医院负责带教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派出医院,并在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对口支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已安排对口支援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带教医务人员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援医院应当给予相应协助。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等违纪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百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程政府实事医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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