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更好的发挥各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作用,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按照卫生厅党组(内卫党组字〔2012〕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工作实际,对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二、市直属各单位设立党委的单位都要设立纪委。纪委工作接受本单位党委领导、接受驻卫生局纪检组工作指导;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单位,要在总支、支部内设纪检委员,接受本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和上级党委的领导,接受驻卫生局纪检组工作指导。
市直属各单位设立党委、党总支、支部的单位都要设立纪检监察科(室)。
三、市直属各单位纪委书记应由本单位班子成员一位副职担(兼)任。纪委书记要集中精力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各单位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应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任,参加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
各单位纪检监察科(室)负责人,应按本单位中层干部配备,参加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
四、市直属各单位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科(室)负责人任免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征得驻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同意,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程序、党内有关任免程序和现行管理办法办理。
五、市直属各单位要为纪检监察科(室)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办公用房、办公办案设备及工作经费,并根据单位的发展不断加以改善。同时,参考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1〕9号)文件精神,解决从事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的办案补贴问题。
六、市直属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监督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等规定;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促进本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督促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受理信访举报、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七、市直属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应做到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胜任本职工作、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八、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加强纪检干部和其他管理岗位的横向交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要予以奖励和提拔。
九、根据市直属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岗位设置意见(见附件),纳入各单位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
十、要求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尽快出台关于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办法,并于2013年7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纪检组。
附件: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岗位设置意见表
中共赤峰市卫生局党组
2013年4月10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