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和《关于加强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内人发〔2007〕29号),进一步提高全区城市社区卫生队伍素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