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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卫生信息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印发2013年全区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291号)要求,为深入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让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增强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按要求上报宣传周活动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291号)要求,为深入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让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增强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按要求上报宣传周活动资料。

2013年5月7日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291号)精神,为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增强全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科学认识饮用水,健康惠及千万家”。

二、活动时间

5月13日至19日。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饮用水科普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专业骨干,深入城市社区和乡镇农村,通过发放饮用水知识宣传页、举办居民组(队)咨询会、组织开展水源卫生防护、供水设施保护及饮用水检测、消毒等观摩实践活动,让广大基层群众获得饮用水卫生科学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促进社会大众自觉形成良好的饮用水卫生行为习惯,积极参与和支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开展饮用水与健康知识专题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网站上设立饮用水卫生宣传周专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介,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饮用水与健康问题,组织专家力量,深层次开展饮用水卫生专题知识宣传,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引导社会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安全行为。

(三)开展供管水人员教育和卫生监督协管培训活动。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对供水单位及供水设施的供管水人员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提高供管水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供管水能力水平;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开展服务及技术培训,规范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质量,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发挥好12320卫生热线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作用,积极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听取群众对饮用水卫生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

四、活动形式

(一)2013年5月13日上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举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

(二)各地在宣传周期间要统一组织悬挂横幅标语或电子屏,制作展出图版,并现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介绍及问题咨询、散发宣传资料等,引导群众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安全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利用各类宣传资源,不断丰富和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增强宣传效果。

(二)各地要广泛动员,发挥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和饮用水协管员的主力军作用,落实活动内容;邀请社会各界参与,发挥行业协会、基层社区等组织的支持作用,将宣传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扩大宣传周的影响范围。

(三)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总结当地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于2013年6月20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方案、活动总结、统计报表(见附件1)、相关图片资料等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后上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卫生厅食卫局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金明哲

联系电话:0471—4930671、4918501(传真)

电子邮箱:nmwsjds1@sina。com

附件:1.2013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统计报表

   2.2013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参考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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