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卫〔201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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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卫生局、环保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防范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根据《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
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的改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法规的学习教育,以《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为重点,实施全员培训,让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国家、省、市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明确岗位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二、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各类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转运、暂存、移交处置中心处置各环节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要安排专人负责收集自身产生的医疗废物,并做好登记,统一集中到暂存点,防止医疗废物在院内流失、泄漏、扩散,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安排做到工作有机制,接收有人员;暂存点建设要符合国家要求,做到方便运输、远离居民点、远离人流较多的地方。暂存点要有专人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其增添计量设施,确保接交工作按规定落实,做到不流失、不泄漏、不扩散。
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做好严格的分类收集及消毒,一次性塑料医疗用品与其它医疗固体废物必须分类包装;各单位所有医疗废物必须交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统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严禁将医疗废物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置。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集中处置合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三、严格集中处置付费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为确保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省、市物价行政部门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收费标准付费。以床位为收费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全额支付给处置单位,不得拒付;以计量为单位收取医疗卫生废物处置费的医疗机构要做好预算,按规定支付医疗废物处置www.med126.com费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是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是国家明确要求收取的工作经费,各采取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单位要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及时全额支付。市卫生局将组织审计机构对按床位收费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全额支付给处置单位,若发现有截留资金的将严肃处置,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安全处置
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阻碍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卫生主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暂扣或吊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环保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将依法关停。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近期,市卫生局、环保局将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及《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混乱、随意丢弃、非法回收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