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3年9月6日以前在我市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出院时未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请婴儿母亲持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原件)于2013年12月3国家医学考试网1日前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逾期不保留,特此公告,请广大群众互相转告。
咨询电话:
莆田市妇幼保健院:0药品数据594-2336538(城厢区、秀屿区、湄洲岛、湄北岸)
仙游县妇幼保健院:0594-8250038
荔城区妇幼保健所:0594-6902196;0594-6903902
涵江区妇幼保健院:0594-6916180;15892068772
莆田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