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办科教〔2014〕3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2014年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颁布10周年。为检查我招生简章省《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促进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2.已经建立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是否按要求运行;
3.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培训上岗;
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自查自纠制度、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生物安全实验室是否按要求备案,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尤其检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数量是否清楚,对重点管理的实验室(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监管是否到位。
二、检查范围:经批准已设置病原微医学三基生物实验室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三、检查方式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首先对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市级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检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3.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四、时间安排
各单位自查阶段(3月10日~5月31日);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省卫生计生委督导检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
五、有关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切实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2.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对此次检查给予积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和建设力度。
3.目前正值“两会”期间,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保藏、运输和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事故的发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