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函〔2014〕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要求,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工作,我委组织对现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3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www.med126.com/wszg/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我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
传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www.med126.com/zhuyuan/ggwsjdc@126。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