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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试行)

来源:东莞市卫生局 更新:2014/5/6 中国卫生人才网
东莞国家卫生人才网:东莞市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推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健全医疗机构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中国卫生人才网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莞市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是指市卫生局根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推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健全医疗机构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中国卫生人才网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莞市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是指市卫生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将违法违规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许可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示。

  第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黑名单”公示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中心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黑名单”的统计及公示。

第二章 公示对象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予以公示:

  (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四)一年内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或以上的;

  (五)一次行政处罚中包含三项或以上违法事实的;

  (六)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

  (七)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违法行为两次或以上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九)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十一)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及媒体暗访曝光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十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七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地址、登记号、被公示原因、处理结果等。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按照最新列入时间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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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示与解除

  第八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每月统计并更新1次。市卫生监督所、中心镇(园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非中心镇(街)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情况统计工作,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监督所初审,市卫生监督所核对全市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局审核。

  第九条 各监管机构在上报“黑名单”前,需告知当事人拟纳入“黑名单”公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充分的,需采纳并将情况一并上报。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市卫生局在其政务网站对外公示全市医疗机构“黑名单”,市卫生监督所、中心镇(园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非中心镇(街)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公示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黑名单”。

  第十一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公示期内没有再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公示期满后将自动退出“黑名单”。医疗机构退出“黑名单”公示后,各监管机构应保留相关记录归档。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并于被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加大监督频次,除专项行动监督外每年不少于4次;若发现医疗机构在被纳入“黑名单”期间仍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应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不得参加全市卫生系统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内容由东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WSJ-20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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