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江苏卫生人才网 > 徐州 > 正文:徐州卫生网:有关征求《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有关征求《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徐州卫生网 更新:2014/5/12 中国卫生人才网
徐州卫生网:有关征求《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对《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13日前发送至市卫生局农卫处邮箱。  联系电话:85583107 电子邮箱:nwc5583107@163。com附件: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徐州市卫生局 2014年5月6日附件: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对《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13日前发送至市卫生局农卫处邮箱。
  联系电话:85583107  电子邮箱:nwc5583107@163。com

附件: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徐州市卫生局
   2014年5月6日

  

附件:

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的长效机制,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参与新农合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参合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是以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执行新农合政策法规、履行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与评估,并依据相关标准和评审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评定为四个信用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三级、二级、一级),在全市镇级及以上、年度新农合住院结算人次超过100人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由市、县合管办组织实施,经市、县卫生局确定后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并与县合管办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的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成立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控制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新农合基础管理及社会监督七个方面。同时,充分考虑参合人员的意见,将参合人员的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
  第八条  为了使评价工作科学、合理、规范,评价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建立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评价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中的相关指标可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新农合技术指导组研究确定。
  (二)《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满意度调查表》。
  第十条  评定结果实行总量控制,AAA级、AA级、A级、B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数,分别占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5%、10%、20%、65%。
  第十一条  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得分在900分以上且为所在级别医疗机构中排名第一的单位,评定为信用等级AAA级单位;分值在850分以上未评AAA级的定为AA级,分值为800分的,定为A级,800分以下的定为B级。若在一个评审年度内没有相应级别分数得分的,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分为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和管理等程序。
  (一)申请:每年5月底前,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请书、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度5月底前(市合管办受理市、县两级定点医院申请,县合管办受理镇级定点医院申请)。逾期未申请评审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审核:市、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信用等级申请材料,结合日常管理、费用结算等情况,按照政策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由市、县合管办分别组织现场评审。
  (三)评审:严格按照《徐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评审分值和规定比例确定市级、县级和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www.med126.com/job/级,评审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四)公示:每年7月中旬,市、县合管办在新闻媒体、卫生局网站上公示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结果。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复审。
  (五)公布:每年7月下旬,由市、县卫生局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发布。
  (六)管理:市、县合管办对获得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卫生局公布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结果后,市、县合管办及时调整相应的医疗服务协议条款,简化费用审核材料和流程,并调整总额预算标准和质量保证金结算标准。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合管办对获得www.med126.com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并按所评定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激励措施,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参合患者的医疗需求。
  第十五条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激励措施:
  (一)以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特色科室、重点学科的属于新农合保障范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新项目、新技术给予优先审批;
  (三)全额支付结算费用,不预留保证金,总额预算标准上浮10%;
  (四)给予新农合表彰奖励;
  (五)连续两年被评为AA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三年可作为诚信、免检单位,新农合服务协议自动续签一年,总额预算标准上浮15%。
 第十六条   AA级定点医疗机构激励措施:
  (一)以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特色科室、重点学科的属于基本医疗范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新项目、新技术给予优先审批;
  (三)及时支付结算费用,不预留保证金,并给予本定点医疗机构超总额预算标准上浮5%作为奖励。
  第十七条   A级定点医疗机构激励措施:
  (一)以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特色科室、重点学科的属于基本医疗范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新项目、新技术给予优先审批;
  (三)及时支付结算费用,不预留保证金。
  第十八条  B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措施:
  (一)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全年突击检查不低于4次,抽查住院患者不少于5%,抽查治疗所用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不低于5%,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管理情况;
  (二)对定点医院的新项目、新技术原则上不予审批;
  (三)加强新农合费用审核;
  (四)预留结算费用5%的服务质量保证金;
  (五)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评为年度新农合先进单位;
  (六)对每年评审中量化考核分数处于最后5名的提出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处于倒数第一名的,第二年县合管办不得续签协议,间隔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通过信用等级评审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所评信用等级,终止享受有关激励措施,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合管办终止新农合服务协议,并报请卫生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
  (一)因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协议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
  (三)考核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被举报有严重违反新农合政策或协议规定的内容,造成基金损失,经查属实的;
  (五)发生三次及以上有效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第二十条  市、县合管办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好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公布或泄露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情况。因合管办评级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结果出现重大误差,给定点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合管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医疗服务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等内容,引导患者就医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合管办要结合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加强对临床医师执行新农合政策的管理。在检查临床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等情况的同时,落实临床医师责任,对违反新农合政策,违反医疗常规的临床医师提出通报批评,拒不整改者可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停止该医师向新农合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