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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的公告

来源:开县卫生局 更新:2014/11/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开县医考中心:有关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的通知:开县卫生局关于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的通知县属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管理的www.med126.com/shouyi/通知》(渝卫办纪发[2014]18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充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诊疗实际,采购规格适宜、价格合理的药
 

开县卫生局

关于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的通知

县属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管理的www.med126.com/shouyi/通知》(渝卫办纪发[2014]18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充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诊疗实际,采购规格适宜、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临床用量的变化及时调整。医务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选择安全、有效执业药师、经济的治疗方案,严格控制药品品种和剂量,杜绝无指征用药、开大处方等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

二、制定制度: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以减少和避免药品的剩余。主要制度应包括:人员培训制度、处方审核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三、规范处置:医疗机构因客观实际不可避免产生的“剩余药品”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处置。在各医疗机构相应管理制度未出台前形成的“剩余药品”,建立专账不得用于分配。

四、严肃惩处:县卫生局将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的监管,不定时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克扣病人药品、私自销售药品,对违规处置“剩余药品”及其收入的人员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开县卫生局

2014年10月17日

开卫〔2014〕147号 开县卫生局关于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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