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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征求《卫生系列涉审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杭州卫生局 更新:2015/1/7 中国卫生人才网
杭州卫生考试网: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征求《卫生涉审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集思广益,科学、合法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卫生涉审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1月18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通讯地址:杭州市孝女路2号,邮编:310006;   联系电话:87082433;E-mail:hzwsjfgc@163。com   卫生涉审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
为集思广益,科学、合法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卫生涉审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1月18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通讯地址:杭州市孝女路2号,邮编:310006;

  联系电话:87082433;E-mail:hzwsjfgc@163。com

   

卫生涉审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涉审中介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按照杭州市审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审管办〔2014〕4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部门对涉审的建设项目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管活动适用于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卫生检测、评价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定和一定的业务规则、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的卫生检测、评价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卫生检测、评价机构执业人员是指该机构所聘用的各类专职、兼职人员。

  第三条  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应当按规定经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质量监督管理局认证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含资质证书附表),并将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等有关信息资料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应当制定办事制度、办事程序,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执业场所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卫生检测报告(书、表);执行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六条  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开展检测、评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实行有偿服务,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委托人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相关委托人应当对报送的审查图纸、资料、现场设备、样本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开展检测业务。

  第九条  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对检测业务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检测人员对样本数据的真实性负相应的责任,但不代替建设单位承担样本真实性的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卫生检测、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建立卫生检测、评价机构三类不良行为考核机制。按照卫生检测、评价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卫生检测、评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分为三类。

  三类不良行为的评价标准

  (一)“一类行为”是指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卫生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或合同文本未显示评价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素;

  2.被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受到投诉举报发现存在情节轻微的不良行为(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并经查属实的;

  3、检测条件与检测要求查出不符合检测规范及标准;

  4、检测、评价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

  (1)、检测、评价报告无判定或检测结论;

  (2)、检测、评价报告无审核、签发人签名;

  (3)、检测、评价报告无检测机构盖章;

  (4)、其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

  (二)“二类行为”是指卫生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价机构从业;

  2.因评价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

  3.未按照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

  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或低价恶意竞争。

  (三)“三类行为”是指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卫生检测、评价活动;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卫生检测、评价活动;

  3.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卫生检测、评价活动;

  4.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非法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建设单位或委托人的利益;

  5.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6.转包卫生评价项目;

  7.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

  8.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价报告;

  9.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10.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11.在从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

  12.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

  (四) 卫生检测、评价机构管理实行服务评价制度。服务评价内容由建设单位(委托方)、审批部门经办人意见和专家三方意见组成。三方评价意见,由审批部门对每个审批项目实施评价并记录在案,列入考核的依据。项目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抄告省卫计委、市审管办等资质核发部门和实际监管部门。市审管办在对外平台公示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合同备案。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各中介机构应将合同范本报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备案。

  (二)服务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和委托方对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从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卫生行政部门部门对评价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三)审核认定。卫生行政部门一月一汇总,将每月汇总的事项评价信息报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

  (四)审核公示。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对卫生行政部门每月的汇总情况进行核定,并结合网上审批系统相关信息确定考核结果并告知无疑义后15个工作日内在对外平台统一公示。公示实行一季一公示。

  (五)申诉方式。中介机构享有申诉权。中介机构对考核结果及被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3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卫生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六)惩戒公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确认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黑名单信息后更新黑名单公告栏,并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中将相关单位标注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卫生检测、评价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函至省卫计委等资质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主管部门撤销其进行卫生检测、评价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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