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14]166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
经各县(市、区)政府自愿申报和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推荐,我委组织专家根据《浙江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实施办法》,对申报推荐的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试点单位进行了严格的考核评估,决定命名宁波市鄞州区、象山县、乐清市、长兴县、绍兴市上虞区、开化县等6个县(市、区)为 “浙江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
希望上述被命名的县(市、区)再接再厉,巩固创建成效,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以创建为载体和抓手,全面提升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