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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丽水卫生局 更新:2015/11/6 中国卫生人才网
丽水医药卫生人才网:丽水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编委办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34号)精神,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拟定了《丽水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5年10月26日-31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暂行细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实名以电话、传真或信函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编委办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34号)精神,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拟定了《丽水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5年10月26日-31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暂行细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实名以电话、传真或信函等向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反馈。联系人:季长友,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邮编:323000,电话:0578-2091292,传真:0578-2091295。

2015年10月26日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暂行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丽政发〔2014〕4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6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丽水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社会力量举办的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目的依据】

第二条  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申请登记为民办公益事业单位。【登记原则】

第三条  本市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民办医院)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时适用本细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四条  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医院,除符合《丽水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对象】

(一)有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核定床位数达50张以上(含50)非营利性民办医院;

(二)有与其医疗救治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办医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层级,到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登记管辖】

第六条  民办医院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前,先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初审提交材料】

(一)举办非营利性医院的申请文件;

(二)举办者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书);

(三)医院的章程草案;

(四)医院资产情况特别是国有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医院基本办医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民办医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具体按照《丽水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登记事项要求】

(一)名称。名称可由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等作为识别名称。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医院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医院在筹建期间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按照“×××医院(筹建)”名称进行登记。

(二)业务范围。依据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并且不得超过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范围。对于筹建阶段的民办医院,其业务范围统一核准登记为“负责×××医院的筹建工作”。

(三)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商业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或财务审计。筹建阶段民办医院的开办资金在申请登记时,可暂按注入资本进行登记,筹建完成后应以其净资产作为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数额应符合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民办医院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负责民办医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医院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医院,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正常的办医秩序:【财务规定】

(一)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二)健全以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四)医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依法建立完善民办医院监督检查制度。在每年度的年终,医院必须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卫生计生、财政、编委办等相关部门。【年度审计】

第十一条  民办医院民办备案编制专项用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民办备案编制管理的卫技人员的档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及时调整,并书面通知本人。【编制和档案工资】

第十二条  民办医院纳入民办备案编制管理的卫技人员的“五险一金”及职业年金,应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医院医技人员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保待遇】

第十三条  建立民办医院事业风险金制度,专项用于医院终止(歇业)时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的相关费用。【事业风险金具体规定】

(一)以租赁用房形式的民办医院,事业风险金按当年总收入的2%提取,累计达到民办医院编内人员数人均12万元标准,可不再提取。

(二)自建用房的民办医院,事业风险金按当年总收入的2%提取,累计达到民办医院编内人员数人均10万元标准,可不再提取。

(三)事业风险金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的管理制度,民办医院在每年的12月前将当年的事业风险金缴入统一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建立投资奖励制度。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69号)精神,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奖励投资】

第十五条  民办公益事业单位注销时,要依法独立地承但债权债务责任。【债权债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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