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5年6月30日,南昌市鑫旺保健实业有限公司等15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过期,一直未申请办理延续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原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的企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我委决定,自即日起依法注销南昌市鑫旺保健实业有限公司等15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详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表:截止2015年6月30日到期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