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朝卫通字〔2016〕39号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注销未申请2015年度校验的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对限期内仍未申请补办2015年度校验手续和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的13家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上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13家医疗机构均不得从事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查处。
附件:朝阳区2015年度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25日
(联系人:王景波;联系电话:65859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