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院医疗专用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印章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二、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内容,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包括:“诊断证明”、“病历及复印件”。
四、病历复印件盖章:
1、患者持经过审批的病历复印申请后,由病历保管科室安排专人负责复印,归档病历由病案室安排专人负责复印。不得将病历交由患者自行复印。
2、负责复印的科室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专用章,并签名。
五、医学文书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盖章:
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否则,不予盖章。
2、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未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休假时间、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的不予盖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否则,不予盖章。
3、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否则,不予盖章。
4、医学诊断证明书涂改不清的不予盖章。
5、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或胁迫印章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加盖医疗证明章。
郧西县人民医院
201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