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朝卫通字〔2016〕96号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6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
卫生监督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区监督所:
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监督〔2016〕19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监督〔2016〕20号)的工作要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区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消毒隔离
1.监督检查消毒隔离管理工作。以内镜诊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中心)为重点,监督检查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院消毒管理制度落实、医疗用品和器械的消毒与灭菌、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以及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2.监督检查《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基本要求》执行情况。监督抽检辖区内20%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的注射室。
3.监督抽检。监督抽检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消毒供应室(中心)的灭菌包,每家至少抽取3件,依据WS310.3-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标准》,检查包装完整、标签及化学灭菌效果指示物使用情况。
4.监督检查污水处置情况。监督抽检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和20%基层医疗机构,检查其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运转维护情况,开展污水消毒处理和监测等情况。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检。检查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实验活动情况;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等。
(三)血液透析管理
监督检查辖区所有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检查内容包括血液透析室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丙肝等传染病患者专用透析机、疫情上报是否及时、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是否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是否一人一用一消毒、是否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等。
(四)预防接种工作
监督检查设有预防接种单位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检查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预防接种规范服务情况。
(五)消毒产品
1. 消毒产品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本辖区内湿巾、卫生湿巾、抗(抑)菌制剂、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及手消毒剂等产品和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2005)等要求,按照消毒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由区县监督人员采样后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同时,配合国家卫计委监督中心做好本区第一类消毒产品中的消毒剂及生产企业抽检工作。
2. 消毒产品专项检查
按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情况。监督检查辖区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第一类消毒产品中的消毒剂;监督检查辖区所有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备案内容详见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官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监督检查本区商场、超市、药店等消毒产品经营单位不少于10家,消毒产品总数不少于40个;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和20%基层医疗机构消毒产品使用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4月26日-5月10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内部学习培训,并进行自查自纠。通过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书面自查整改报告(需写明法规培训情况)。将附件1的“表1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表”、“表2医疗机构消毒产品使用情况自查表”及自查整改报告纸质版(均加盖公章)于5月10日前报送至对应的管辖监督站,电子版发至管辖监督站邮箱。(具体分片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签订“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附件2表1),对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2表2、3),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书面自查整改报告,将附件2的表1-3及自查整改报告纸质版(均加盖公章)于5月15日前报送至区卫生监督所对应的管辖监督站。(具体分片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1日-9月20日)。
对辖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预防接种情况及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5月25日前完成血液透析工作监督检查及上报工作。5月30日前完成监督抽检样品送样工作。
(三)检验检测阶段(6-8月)。
市疾控中心对所采样品进行检验。8月31日前完成所有检验及复检工作。
(四)总结上报阶段(9月21日-10月15日)。
于10月10日和10月15日前,分别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总结和报表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应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项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内部培训和自查自纠,按时上报自查情况。
(二)以专项监督检查为契机,认真梳理,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监督执法责任,以2015年未检查和存在问题的单位为重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到位。
(三)将专项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强化医疗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自律性和规范执业行为,加强省际协查,及时反馈信息,降低或消除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附件:1.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表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及检查表
3.区卫生监督所各监督站所辖街乡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梅 向志红 联系电话:87528611 65857288)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