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南昌博士医院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67499614X36010313A5392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 吴建辉 | ||||
身 份 证 号 | 350321196911236037 | ||||||
医疗机构地址 | 南昌市二七南路575号 | ||||||
所有制形式 | 股份制 | 医疗机构类别 | 一级专科医院 | ||||
诊 疗 科 目 | 内科/外科/妇产科/皮肤科/麻醉科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 ||||||
床位数 | 30张 | 接 诊 时间 | 8:00-18:00 | 联 系 电 话 | 87561060 | ||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 影视、报纸、户外、网络 |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10秒;15秒 | ||||
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16] 53号 | ||||||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 2017年9月21日止) |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洪 )医广【2016】第9 - 22 - 53号 |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