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招收的硕士生分为:按国家计划培养的硕士生(定向及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第六条 招收硕士生的选拔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读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我校招收硕士生的管理机构为研究生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部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我校的招生计划;
(三)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录取和调剂工作;
(六)复查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
(七)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各学位点招收硕士生的管理机构为指导教师小组。在本学科点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指导教师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本学位点的招生计划;
(三)编制本学位点的招生专业目录;
(四)负责本学位点的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五)配合研究生部做好有关招收硕士生的其他工作。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包括:国家计划(定向及非定向)、委托培养计划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在上报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并批准下达后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我校根据自身培养条件和社会需求编制,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自筹经费招生计划由我校根据自身培养条件,按社会需求编制,培养经费由本人自筹。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其报名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报考其他专业只能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委托培养硕士生。
第十六条 报名日期按国家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研究生部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由研究生部核发准考证。
第十八条 体检工作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日期、初试科目、每门科目考试时间、考试方式按国家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国家统一命题的科目外,由我校命题的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组织命题。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各学位点教师命题。命题完成后由研究生部负责密封、保管和寄发。
第二十一条 我校命题的科目由研究生部组织、各学位点教师评卷。评卷应遵循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考试成绩由研究生部负责统计、汇总、登记、上报和通知考生。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其初试成绩需达到国家规定的复试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复试考生的初步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出。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各学位点。同时研究生部应提供有关考生的报名表、体检表、试卷、考试成绩等原始资料。拟破格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各学位点提出书面意见,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执行。 对准于破格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历者,应加强复试,并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二十五条 第二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由研究生部负责调剂。研究生部应将准备调剂的考生名单提交各有关学位点,其中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 取
第二十六条 录取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研究生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当年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学位点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初步录取名单。 研究生部在对各学位点提出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查后,提出我校录取名单,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部对各学位点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必须在录取前与我校及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培养合同由研究生部代表学校负责拟定、签署,并上报主管院长。
第三十条 录取通知书由研究生部负责寄发。
第三十一条 新生必须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提前向研究生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对在报名、考试和录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处理。各学位点在整个招生过程发现考生有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时,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营私舞弊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