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录取原则
1.总成绩组成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成绩
2.拟录取原则
导师名下总成绩排名第一者确定为拟录取;如总成绩相同,优先按照外国语初试成绩确定排名、其次按照专业课初试成绩确定排名。
3.递补原则
拟录取考生放弃录取,导师名下排名其次者获得拟录取。
第七条调剂原则
1.列入招生计划的导师如无合格生源或经第一轮复试考核后无拟录取生源,将按照学校确定的调剂原则通过调剂方式招生。
2.调剂工作需待第一批拟录取考生确认录取后进行。
3.获得调剂资格考生的确定
按照教育部规定,博士研究生不接受校外调剂。
获得调剂资格的考生为参加第一轮复试未被拟录取的复试考生和初试上线名单中未获得复试资格的考生。
第八条 复议制度
对复试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纪检监察电话:0411-86110042
举报信箱:dy_jjjc@163.com
辽宁省招考办公开举报电话:024-86981094,86981076
第九条 其它
1.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在报考时,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如果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定向培养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必须在复试结束后一周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完定向就业手续,《大连医科大学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合同书》(详见附件5),需双面打印。
2.复试的相关费用(交通、食宿、体检等)由考生自理。
3.博士研究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导师暂停招生资格。
4. 复试过程中存在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
5.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详见附件6)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详见附件7)执行,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者,不予录取。
6. 科研成果归属
考生被录取后,在学期间所完成的全部科研工作的知识产权均归大连医科大学所有,所有科研工作资料均必须存档(包括原始数据)。在学或毕业后任何时间学生以相应数据为基础发表的各类型科研论文及成果及申报评奖时,必须经导师同意,其知识产权均属大连医科大学,必须署名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及单位或署名导师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为大连医科大学。如有违约,我校将在国家及各级法律法规之下,依法采取各种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7.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如与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相悖,以国家及辽宁省政策执行。
联 系 人:刘明川、姜力群
电 话:0411-861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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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16044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