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病死猪如何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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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 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猪尸体应按GB 16548的规定进行处理。 猪场不得出售病猪、死猪。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 进行诊治。确认为
炭疽、恶性
水肿、气肿疽、
狂犬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 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
痢疾、急性猪
丹毒、黏膜病、钩端 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
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
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整个尸体应进行销毁。运送尸体应采 用密闭的容器。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人化制(熬制工业用 油)。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人焚化炉中烧 毁炭化。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上面所提到的传染病 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
囊虫病、
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 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利用干化机,将原料 分类,分别投人化制。
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
伤寒、结核病、副结核病、弓 形虫病、梨形虫病、锥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应进行高压蒸煮 或一般煮沸法进行高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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