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公告
第12号
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9号),现将我省成绩合格人员资格申请、审核及颁发资格证书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查询及合格分数线
2017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于2018年1月8日公布,考生自2018年1月8日零时起可登录中国兽医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查询本人成绩。
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2017年全国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210分和186分;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分别为149分和137分。
二、资格申请
考试成绩达到2017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请于2018年3月5日至4月4日登陆中国兽医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进行网上资格申请,并提交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生成《2017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
2018年3月5日至4月13日(仅限工作日),考生本人到网上预约选定的考点(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2017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不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2009年1月1日前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考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和提交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学历条件的审核认定有异议的考生,应当提供学校证明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明。
三、颁发资格证书
1、申请授予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山西省农业厅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2、请通过资格审核人员于2018年5月7日至5月31日(仅限工作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申请材料提交地考点领取资格证书。
3、逾期不领证书的人员,由省考区注销其资格证书。
四、补办资格证书
往年获证人员因遗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经网上申请后,于2018年3月5日至4月13日(仅限工作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补发申请表到证书领取地提交材料。经省考区审核通过的,由省农业厅补发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山西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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