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主犯被判7年。几名被告庭上频出惊人之语,采购员说自己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验药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号大法庭宣读了长达2.2万字的详尽判决书,仅仅宣读该份判决书就花了整整两个小时。
昨日,“齐二药”案5名被告人在广州中院法庭受审。从左到右分别为被告人朱传华、陈桂芬、钮忠仁、郭兴平、尹家德。备受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昨日上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
齐二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5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几名被告庭上频出惊人之语,令法庭数度哗然。采购员说自己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验药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一。
物料采购没实地考察
2007年8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事部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齐二药”公司总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朱传华、郭兴平,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提起公诉。
2005年9月,负责采购的钮忠仁和副总经理郭兴平,违反物料采购应派人对供货方实地考察和要求供货方提供样品进行检验等相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在未确切核实供应商王桂平(另案处理)的供货资质的情况下,2005年10月,经郭兴平同意,钮忠仁向王桂平购入了1吨由二甘醇冒充的丙二醇。
而陈桂芬、朱传华作为“齐二药”公司负责化验、生产质量的化验室主任和主管的副总经理,在明知该批假冒丙二醇“相对密度”不合格,并且公司检验设施不齐全,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不全,没有做“鉴别”检验项目的情况下,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开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致使该批假冒丙二醇被投入公司生产。
此外,作为公司“一把手”的尹家德,主管公司的全面工作,在明知本公司绝大多数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不全的情况下,对公司的物料采购、药品生产等生产活动的管理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上述假冒丙二醇被顺利投入生产。
被告人答辩自曝内幕
而在当天的庭审中,5名被告人都承认了指控的基本事实,但也分别作出辩解,答辩中也曝出了公司生产和人事上的种种内幕,令法庭数度哗然。
采购员钮忠仁说自己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验药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中一年级,并自称“没有受过什么(化学)培训”;副总经理朱传华称“在公司,有个惯例,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合格报告书)”;副总经理郭兴平更称,“公司的GMP认证是花10万元买的”;总经理尹家德则表示,在生产和销售“
亮菌甲素注射液”时,他已辞职,对假药事件毫不知情……
然而,买药毕竟不是买
猪肉,经他批准买回来的药品辅料,经过了“看不懂质量报告”的采购员、“初中文化”的化验室主任和赶着生产把“不合格(原料)也当合格”的老总,最终生产出表面上安全合格的药品,并堂而皇之地通过合法的流通渠道,注入亟待得到救治的患者体内,最终在广州成为杀人的毒药,导致13人死亡。
判决书太长法官读到哑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号大法庭宣读了长达2.2万字的详尽判决书,仅仅宣读该份判决书就花了整整两个小时,三名法官轮流宣读一部分,其中一名法官读到嗓子都哑了,发不出声音来,不停地喝水,旁边的法官则继续将判决书读下去。
被告求轻罚法院不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传华等在生产药品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严重违规操作,因而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大,应依法严惩。
虽然造成本案严重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齐二药公司的相关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有毒有害的二甘醇被当作药用丙二醇投入到药品生产中,继而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因此对各被告要求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相关链接
“齐二药”事件
2006年4月19日,广州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采用在药品采购中唯一中标的“齐二药”
亮菌甲素注射液。65名陆续使用该药品的患者,部分出现了肾衰竭等严重症状,13名患者死亡,2人病情加重(今年1月一人死亡)。同年5月,“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全国紧急查封。
■牛人牛语
“这就好比买猪肉,你去买两斤猪肉,怀疑里面有猪肉精,难道你会去养猪场实地考察吗?”
——副总经理郭兴平这样比喻采购药品原料
■如此药厂
采购员钮忠仁: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
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初中学历,没受过什么培训
副总经理朱传华:公司惯例是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
(本文来源:央视国际 作者:余亚莲 通讯员 穗法宣)
-----------厉害太厉害,真是“佩服”的很啊
-----------堕落社会不能够靠良心道德约束奸商,
根本的问题是,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如何拿到批文,如何通过工商检查,如何拿到省产许可证?
地方大老爷们干嘛去了?
-----------核心提示:“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今天上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11原告获赔经济损失共计3128247元,精神损失38000元。由中山三院、广州金衡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当庭表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宣判。该公司副总经理朱传华等5名被告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
朱传华、陈桂芬、钮忠仁、郭兴平、尹家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5年6个月、4年6个月、4年(从左至右)。资料图
羊城晚报6月26日报道 经历9个月的漫长等待后,备受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今天上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齐二药”共赔偿11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128247元,精神损失38000元。由中山三院、广州金衡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当庭表示上诉。
据了解,该案本应在去年9月29日前审结。后经天河区法院院长批准,延期6个月。稍后,天河区法院向广州中院申请了第二次延期,期限是3个月。9个月后,久违的一审结果终于出现。
今天上午,天河区法院一共宣读了11份判决书。判决的观点和依据主要有四个:一、本系列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为,“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二、本案使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虽然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无过错,但仍都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三、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二药”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承担责任后,可对“齐二药”进行追偿。四、对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死于二甘醇中毒导致急性肾衰竭的患者,被告承担原告100%的损失。对“虽然关联度不大,但被注射了有害健康的涉案药品”,承担60%责任。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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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iyiyaya 于 2008/4/30 18:16 发表
堕落社会不能够靠良心道德约束奸商,根本的问题是,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如何拿到批文,如何通过工商检查,如何拿到省产许可证?
地方大老爷们干嘛去了?
支持,应该继续追溯。
-----------作者:傅蔚冈
6月2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齐二药”)赔偿11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128247元,精神损失38000元;由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金衡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名原告总计获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508247.46元,此时,11名假药事件的受害者均已身亡。
假药受害人可能得不到赔偿
很多专家学者已就本案判决的司法适用问题作出评论,本文探究的是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即便终审也维持上述判决,本案受害人可能也无法获得赔偿。
这绝非危言耸听。这是因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且“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但制度实践往往是“刑事优先于民事”,且一旦刑事责任承担完毕,相应的民事赔偿往往付之阙如。再者,有关行政机构已处罚齐二药1920万元,依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齐二药还将被课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如此罚款之后,齐二药资产已所剩无几,而且即使该企业还有其他资产,受害人此时未必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原因何在
如果涉案企业没有足够资产来偿还债务,那么该企业往往会提出破产申请,按照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这样一来,受害最深的受害人,最终所能够得到的赔偿却可能是杯水车薪。本案受害者目前就处于这个尴尬的处境。
当然,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无法从制造假药的厂商中获得赔偿,受害人可以向医院和销售商主张赔偿——受害人目前正是这样做的,将中山三院、销售商“金蘅源”、“省医保”一起诉诸法院。从法律层面分析,受害人当然可以这么做,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但是,这样做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有可能激化医患关系,并最终有损病人的利益。
为什么这样说呢?医院方面本身也是齐二药事件的受害者。中山三院使用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合法药品,未经使用,医院根本无从判断是否有毒副作用。由医院对其不知情的药品承担赔偿责任,这并不公平。事实上,在本案中,中山三院是全国首家发现并上报假药不良反应的单位,在及时制止假药扩散方面功不可没。同理,将棒子打在合法的销售商的身上,也不尽合理。这是不是意味着本案中的受害者就不能获得赔偿了?当然不是。
解决路径
为了让那些在此类案件中受害的个体不至于遭受第二次不幸,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改进并建立一些新的制度,具体来说,大致有以下三种途径。
第一,重新排列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顺序,确立民事优先的原则。此类案件中,有必要优先赔偿受害人,其后才应对被告人施以行政处罚中的罚金和刑事责任中的财产处罚。之所以要如此安排,是因为对于受害人来说,他所能够获得的最有效的赔偿方式只有这一种;而对涉案企业来说,它所受到的处罚还有很多,比如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甚至相关人员获刑,这些方式往往更加有效,国家完全没有必要在这个时候与民争利,以致无法对受害者予以赔偿。
第二,调整破产企业的清偿顺序。上一种情况主要针对的是没有提起破产申请企业,假如涉案企业提出破产申请,那么受害者往往会因此而无法获得赔偿。因此,有必要设计一个合理的制度来保障受害人获得足够的赔偿。当下中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工人的工资和其他费用的保障没有必要优先于偿还债务。因此,有必要规定将目前列在第三位的破产债权优先受偿,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第三,设立共同基金或强制保险制度,确保受害人损失得以补偿。即使履行了以上程序,受害人可能还是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因为涉案企业可能对外负债累累,无法足额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上,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都属于债务,并没有谁先谁后之分,况且也无法作出区分。而且很多药品的不良反应往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潜伏期后才会显示,而此时原来的制药企业往往可能已倒闭。发生这种情形,受害人就处于索赔无门的境地。如何应对赔偿不足或者索赔无门的问题?国外的共同基金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根据德国的法律,因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死亡或身体健康损害,主要由药品生产者提供的基金来赔偿。该基金主要有两种:一是生产者向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二是由生产者与金融机构约定,由金融机构承担,以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或对赔偿义务人提供保证。
来源:东方早报
-----------7月8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据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齐二药事件,包括欣氟劣药事件,还有报告的其他信息,90%是医疗机构报告上来的。正是有一大批医务人员在积极的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才使得我们能够及时的发现损害公众健康的药品,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的安全。
颜江瑛表示,一方面,齐二药事件出来以后,中山三院是有连带责任,并不是因为他报告了不良反应而去判决的,不是这样的。我想医务人员的医德,工作职责还会让他继续报告不良反应。
第二方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有医务人员报告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无论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报告不良反应、不良事件,不能因为这件事情影响工作。这也是医务人员的一个责任。
另外,从2006年齐二药和欣弗事件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组织专家已经开始讨论关于不良反应的救助问题。
(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据信息时报消息 昨日上午,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的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此前,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公司对11名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等合计总额350余万元,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齐二药公司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在最后的辩论阶段颇显戏剧性,中山三院的代理人坚称他们不是销售者,没有过错,赔偿责任应该由另外几名被告承担。此举似乎让与他们坐在同一张被告席上的广东医保不满,多次表示中山三院就是销售者。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宣布将择日作出宣判。
-----------在轰动一时的“齐二药”假药案的民事赔偿案正在等待二审宣判之时,“齐二药”刑事判决又出了新的结果,假药供货商王桂平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昨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桂平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王桂平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5月2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桂平犯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三宗罪。三罪并罚决定判处王桂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王桂平违法所得人民币近30万元予以没收。
在此之前,“齐二药”案中的另一些相关责任人已先获刑。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桂平于2005年9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二甘醇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购买二甘醇1吨,冒充药用丙二醇,以“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并伪造了产品合格证。2006年3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用被告人王桂平出售的假冒药用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销往广东省。后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购得该注射液临床使用,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病情加重,其中14名患者死亡。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桂平以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昨日,对于王桂平的终审判决,“齐二药”民事索赔案11名受害人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齐二药事件在全国造成10余人死亡,但齐二药责任人刑事判决中最重的就是无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在药害事件中,通过刑事对责任人的制裁力度是有限的,因为这些责任人都不属于故意杀人,所以尽管背负多条人命但也几乎不会被判死刑。所以,我们还是应该呼吁中国加
大药害事件的民事赔偿力度,这样才能给受害人足够的保护,也给违法企业警示。”
“齐二药”事件回顾
2006年3月假冒丙二醇辅料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
2006年4月假药被位于广州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应用,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等“二甘醇”中毒的症状,14名患者死亡。
2006年5月“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全国紧急查封。
2006年6月“齐二药”受行政处罚。
-----------可恨的不管老百姓死活的药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