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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专栏:江苏海安中国首起垃圾焚烧致病案困局

江苏省海安垃圾焚烧厂190米外,是谢河村四组村民谢勇的家。2008年5月12日,谢勇的儿子谢永康出生,很快被诊断为脑瘫、癫痫。双方的战争由此爆发。

中国各地近五、六年才开始大规模兴建垃圾焚烧处理厂。围绕选址问题、居民健康问题,全国已出现多起居民集体抗议事件。尽管之前已有广州李坑等地曝出因垃圾焚烧致病事件,但截至谢永康案发生前,尚未有一起事件正式走入法律程序。

2010年9月,谢勇将上述垃圾焚烧厂告上法庭。无意之间,谢永康案成为中国第一起垃圾焚烧致病案。因其标杆性意义,国内多家环保组织前往实地调研,数位环保公益律师参与其中,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在业内进行研讨。

该案涉及一个中国环境案件诉讼的经典难题:受害者难以证实自身受害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正是当下环境问题频发,却很少有受害者从法律上获得赔偿的原因所在。

该案一审时,海安县法院以因果关系举证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但二审法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方即垃圾焚烧厂证明其生产行为不导致损害发生。这让谢勇看到了一线光明。

尽管如此,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刘金梅告诉财新《新世纪》,这起全国首例围绕垃圾焚烧污染致病的侵权诉讼,虽然法理清晰,但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下,还是遇到了困难。

此案二审于2011年5月开庭,审限先后延长三个月。11月22日,南通市中院方面表示,他们正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沟通,要求给予指导。

由于二审法院的开明态度,部分国内环保组织一度对谢永康案寄予了更大期望 ——为当下中国艰难的环境诉讼,开辟一条维权之路。

脑瘫儿出世

谢永康生于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那天。四个月后,谢勇夫妇发现谢永康的眼睛不能随物体转动,面部没有表情。随后,南通瑞慈儿童医院检查的结果显示,谢永康“精神发育迟滞、脑发育不良”。

2009年2月23日,上海新华医院确诊,谢永康脑发育不良(俗名脑瘫),大脑异常放电(俗名癫痫)。因为大脑神经严重受损,谢永康全身瘫痪、不会说话、听力差、没有视力、仅能进流食。之后,谢永康被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残疾一级。

谢勇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得知孩子的病情后,全家只想着怎样把孩子治好,根本没想过追究病因。

直到2009年11月2日,一纸拆迁通知,让谢勇意识到,儿子病痛之源或许就是他家百米开外的垃圾焚烧厂。

这张拆迁通知书,由海安县胡集镇工业园区拆迁工作组下发给垃圾焚烧厂周边村民。其中有一句话:“(拆迁)对老人安度晚年、自己安居乐业、孩子健康成长都是十分有利的。”

谢勇由此回忆起在新华医院治病时,医生说过一句话:“孩子妈妈生活的环境可能会有问题。”

海安垃圾焚烧厂于2006年6月开始试运营,当时是南通市范围内惟一的垃圾焚烧点。项目总投资436万美元,日焚烧垃圾100吨以上,为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所有。

谢勇进行简单推算发现,妻子怀孕前后,这个相距仅190米垃圾焚烧厂都在运行。随后他查阅了大量医学和环保方面的书籍,并请教相关专家,得知垃圾焚烧厂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尤其是致癌物二噁英导致的孩童病症,和谢永康的症状非常相似。

谢勇又带谢永康来到上海新华医院,该院出具报告显示,谢永康遗传表达正常。此结果意味着谢永康的疾病非遗传因素导致。

至此,谢勇认为,儿子的脑瘫,就是这家垃圾焚烧厂导致的。

无证垃圾厂

垃圾焚烧厂与居民区相距多远才是安全的,这在中国环保界一直存在争议。2004年、2005年国家环保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提出800、1000米距离;2008年又发文称:垃圾焚烧厂周边300米为安全防护距离。

然而海安垃圾焚烧厂却连300米距离也没做到。村民吴圣宏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政府一直未完成居民搬迁工作,紧邻该厂围墙的六户居民直至2009年下半年才陆续迁走,他自己的家在2010年初才被强拆。2011年11月22日,财新《新世纪》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厂原址周围300米范围内,至少还住着数十户村民。

该厂2006年试运行之后,与周边村民纠纷不断。焚烧烟囱传出的味道恶臭扑鼻,大量的灰尘飘落到周边居民的院子里、饭桌上、菜园的菜叶上。吴圣宏回忆称:“只要一天不扫院子,就有两三毫米厚的黑灰。”

接下来,就是牲畜的集体死亡。村民将死猪、死鱼拉到垃圾焚烧厂,堵住大门,要求赔偿,多次引发肢体冲突。

据谢河村妇女主任吴桂芳介绍,谢河村九组,2007年有六个村民因癌症去世;2009年查出五个癌症患者。而2006年至2009年,孕期居住在该厂附近的育龄妇女,也有早产、死胎现象。

该垃圾焚烧厂是海安县招商引资项目,政府重点工程。谢勇先是找到县政府反映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回应。然后向南通市环保局、司法局、疾病预防等部门寻求帮助,未果。

在此过程中,南通市环保局证实,海安垃圾焚烧厂一直没有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也就是说,这个厂三年多一直是无证运行。

谢勇还发现,早在2008年1月8日,海安县副县长吉传稳就在一个公开场合说过:“原垃圾焚烧场因拆迁不到位、技术水平比较低等原因,对附近居民造成环境影响;环保上达不到要求,对长江、淮河水系形成二次污染。”

这种污染现状,正是海安垃圾焚烧厂最终升级的根本原因。2009年10月,无证运行的垃圾焚烧厂被叫停,取而代之的将是原址扩建的一个升级项目——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新项目依然由原来的运营商建设管理,具体由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下属海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兴建,项目总投资为2.58亿人民币,首期处理生活垃圾每日500吨,远期规模为每日750吨。

在后来的案件审理中,谢勇终于从被告方提供的一份书证中,发现被怀疑致儿子脑瘫的元凶——二噁英的踪影。

生活垃圾焚烧排放的二噁英,是国际公认一级致癌物。污染毒性大,溶于脂肪,难降解,其半衰期是14年到273年,易在体内积累。垃圾焚烧的坚定“反对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认为,二噁英不能按照一般常规污染物排放源的计算方法,计算和考虑环境防护距离,300米的防护距离本身就不安全。

在谢永康案中,被告坚持“垃圾焚烧厂无污染”一说,出具了一份该厂运行之前的环评报告,一份该厂委托大连物理化学研究所针对周边环境(土壤和空气)中二噁英含量的分析检测报告(下称检测报告),以此证明其排放达标。

然而,正是这份检测报告证明垃圾焚烧厂附近存在二噁英。检测报告显示:两个大气采样点的平均二噁英浓度分别为0.716和0.622pg I-TEQ/Nm3(皮克 国际-毒性当量/标准立方米)。

反讽的是,由江苏省环科院出具的环评报告显示:本项目正常时二噁英对周围空气的最大影响值为0.0074pg/m3。

二噁英研究专家、北师大化学学院博士后毛达,对上述两份报告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在一份书面材料中,毛达说:“该项目周围的二噁英浓度超出了环评报告预设值的两个数量级。这表明,2005年7月以后出现的新污染源(即垃圾焚烧厂的出现,编者注)是当地空气中检出高浓度二噁英的原因。”

诉讼胶着

诉诸法律成为谢勇惟一的选择。他先后接触了当地多名律师,无一愿代理此案。直至他找到国内一家民间环境保护团体——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由公益律师出面为谢永康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2010年9月10日,谢勇向海安县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状告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大气污染导致其子脑瘫。海安法院当日立案。

在代理律师刘金梅看来,此案审判应该十分清晰明了。她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举证原则,应由对方举证污染与病患无因果关系,原告方只要尽可能提供污染与损害的事实证明即可。

即便如此,谢勇一方在一审时还是提供了47份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病历、以及关于二噁英污染的科学文献及学术论文等,以证明“谢永康的患病事实及状况”,“垃圾焚烧厂存在污染行为”,“两者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

但是,一审法庭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所受损害与被告排污行为具有因果关系。2011年4月6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随后,谢勇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5月25日,谢永康案二审开庭。被告并未在二审开庭时准备新的证据,谢勇一方则出示了三份书证:医学及环保专家意见,被告存在污染的证据,以及上诉人长时间、大面积暴露在被污染环境中的证据等。

从庭审记录看,二审法院倾向于由被告企业来举证污染行为与原告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官一再告诉被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侵权责任法》和民事法律法规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显然,从现行法律规定上,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但事实上,从中国近年环境案件的庭审情况看,鲜有法庭适用上述举证倒置。

在本案二审中,鉴于被告方未完成相关举证责任,庭审法官要求双方继续积极提供证据。按照规定的时间,二审应于2011年8月10日前出结果。然而彼时,谢勇被告知,该案被批准延长三个月的审限。

但法院11月上旬并无宣判。截至发稿前,本案也未宣判。

11月22日,南通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娄宏春表示,他们正在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沟通,要求给予案例指导。据介绍,审限中止的原因是案件疑难复杂。

“这个案子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挑战。法律适用、证据采用、事实认定等方面,都没有先例可循。”娄宏春说。

因果难证

据知情人士透露,二审的合议庭成员依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由原告举证完全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完全无因果关系”。

但对原告来说,举证完全因果关系,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中国环科院研究员赵章元认为,目前国内诸多污染纠纷,多数无法确定因果关系,真要彻底证实,极端情况下需要开展大型学术研究攻关,用去几年时间、数千万乃至上亿元的花费。

现代医学亦无法给谢永康的病情直接确定原因。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潘小川教授,在详细了解谢永康的出生记录和住院病历后,给出了一份书面意见。在其遗传因素正常之外,排除了剖腹产手术过程对谢永康健康的影响。

“我们只能用排除法来佐证污染致病。”谢勇说道。

刘金梅律师认为,日本的著名环境诉讼“水俣病”系列案,其环污损害界定,对中国环境案件具有参考价值。该系列案对受污事实的认定,考虑三种因素:目标暴露于污染空间内的时间、污染排放量、接触途径。对弱势群体一方来说,这增加了依法寻得保护的途径。

目前,已经三岁的谢永康病情越来越严重,睡眠不规律,药物治疗难以维系。谢家11月初赴北京求医,医生建议立即对谢永康进行开颅手术。但十余万元的手术费用,让谢勇一筹莫展。

刘金梅律师认为,此案的审判进度和结果,不仅关乎谢永康的生命和健康,还对此类环污事件影响深远。“败诉,会打击多数环污受害人的维权信心,也会影响其他类似案件的审判。”

“被告认为,原告胜诉可能会引起连锁诉讼,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许,这也是‘有关部门’干涉审判的原因。”谢勇认为。


记者:王晓庆

来源:新世纪



-----------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难逃宿命二审败诉


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于2011年12月22日二审宣判,脑瘫患儿谢永康一方再次败诉。在审判阶段提出本案应适用举证倒置的法官,最终在本案不适用举证置的判决书上署名。被环境法学界、环保公益组织寄予厚望的本案,难逃一败。

   二审判决书多达20页。在判决书中可见,法院对垃圾焚烧厂存在污染,排放二噁英,厂区与患儿家距离接近等基本事实,均予认定。但由于法院最终仍然未适用举证倒置,患儿一方失败成为必然。

   江苏海安县的4岁男孩谢永康出生后不久被诊断为脑瘫、癫痫。其父谢勇认为儿子患病与其居住地190米外的江苏省海安垃圾焚烧厂有关,于2010年9月将垃圾焚烧厂的运营方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见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46期《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

   在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案件中,确认一对一的因果关系,无论在科学上还是法律上均是世界性难题。发达国家通常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污染者不能证明自身污染与受害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便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其实也出台了要求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但本案最终与发生在中国的多数环境案件一样,并未适用此原则。

   二审判决书认为本案适用举证倒置的前提不成立。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前提即是关于二噁英暴露与小儿脑瘫的相关性,目前国际上并无流行病学统计数据予以支持。但多位参与此案的法学专家、卫生专家则认为,二审法院如此作为,无非是为举证倒置设置障碍而已。

   该案一审时,海安县法院以因果关系举证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但二审法庭曾认为,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方即垃圾焚烧厂证明其生产行为不导致损害发生。

   二审于2011年5月开庭,审限曾延长三个月。2011年11月22日,南通市中院方面曾表示,他们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沟通要求给予指导。

   这让谢勇看到了一线光明,二审法院的开明态度,部分国内环保组织一度对谢永康案寄予了更大期望。国内多家环保组织前往实地调研,数位环保公益律师参与其中,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在业内进行研讨。

   患儿一方代理律师刘金梅对最终的判决结果表示“非常失望”。刘金梅表示,如果当事人愿意,她将继续代理申诉事宜。但她对申诉并不抱以信心,因为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申诉“非常非常困难”。


记者:崔筝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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