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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求真:《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形同虚设

本帖最后由 济缘 于 2012/8/10 14:40 编辑 www.med126.com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颁布,自1988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擦边球打发:法律中规定,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负责,也就是说私营药店根本就没有经营毒性药品的权力。可是现在现实是,私营药店为了保证其药品的齐全,也会经营毒性药品。

现实世界一个样子,法规说的又是一个样。知道也不遵守,慢慢的大家也就都不知道了,这损伤的是一个国家的威信。试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如果大家都长期不遵守,下回制定出了新的法令又有谁会遵守?如果原法令不适应现代社会,那则应改革,不过再没有改革之前,还是要遵守!

第九条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擦边球打发:有些中医师的处方写附子、给付生附子,大众通常认为,医师既然有了处方权,医师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其实不然!法大于人,不管医师是什么专家,他也要按照处方管理法书写!许多私人药店老板靠中医大夫坐堂这种方法盈利,中药师没有地位,当中药师看到中医师写附子,却实际用生附子时,有的私人药店老板会要求中药师退步妥协。所以现在一些医生根本不遵守处方管理法。在社会药房,大家都是按照某医生的个人习惯给付的,于是便有了这种“人大于法”的场面。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擦边球打发:此条法规形同虚设,如果您不信可以试验一下:方法是持一张有毒性中药的纸,如附子5克,去任意一家药店购买,药店的人肯定会出售,根本不需要证明信。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其是按照剂量给付的,如果附子没有超过最大的剂量,他们就会销售。之所以超量不付,是营业员害怕给顾客吃坏承担责任,然而他们却是法,就算你按照常量给付,如果对方吃出问题,根据此条法律规定,一样要承担责任。

许多不法分子也经常利用此条法律的漏洞做不法之事,如分十次购买麻黄,提取出麻黄中的麻黄碱制作毒品。或者持一纸片如:“麻黄6克、伏神5克、大黄3克”。因为每付药中麻黄并未超量,所以营业员通常给付,而剩下的中药伏神块大容易挑出,大黄因需要后下通常另外包装。如果其抓七付药,那么也就是说可以轻松取得42克麻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历来都是执业药师考试的内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规真的能落实吗?执业药师也不想说一套做一套,可以说学习过这条法规的人,都希望有关部门能提高管理力度。

老实说我们有关部门不是不作为,是难作为。其中原因:一方面来自全民法律意识的淡漠;一方面受传统封建意识影响;一但有大错误出现的时候,有关部门还是很能作为的。但是一些小错,通常无法监督管理,正因为小错不断才会最终铸成大错。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其实都是属于弱势者,因为谁也不确定,某药企、食企犯下的大错,会不会影响到自己及其家人;这次不会下次会不会,这都说不准。

有关部门要管好并不难,只要设立便衣抽查制度,就能解决问题。怕的是,有关部门根本就不想管,并和某药企老板串通一气:上欺国务院、下欺老百姓;话又说回来,如果压根就不想管,何苦立那条法律呢?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法律”就没有“天道”,即“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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