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草拟稿应当重写
2011年 4月1日我从网上见到曹东义先生转发的《中医药法》草拟稿,征询大家的意见。
作为中医中普通的一员,我个人拜读后认为,这份草拟稿问题较多,应当重写。理由如次:
1 把主角搞错了
发展中医的主角应当是全体中医人,而不是zhengfu,zhengfu只是起一个制定政策和引导的作用。此法律草拟稿将全篇立足于“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应当如何做(即管理),而不是全体中医人应当如何做。这是很大的失误,全篇共68条,其中含有“国家”一词和涉及“县级以上zhengfu”应当如何做(即管理)的地方不下50处之多(提及国家意志的有26处,县以上zhengfu的有24处),即有相当多的条款似乎是针对“县级以上zhengfu”制订的,或者说是在向他们下达指示。
《中医药法》本应该以中医药业内人员为主角,是主要为他们制定的行动指南和行为规范,因此应以中医的临床、教育、科研,以及中药的生产(采集)、流通、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为主线,分别阐明国家的立场和态度,支持和提倡什么,禁止什么,给大家立下一个行为准则,使遵照执行之,而不应是以zhengfu如何管理为主角。那样做,有主客颠倒之嫌。因此,这个草拟稿,从章节的分类上就不尽合理,显得有些散而乱,并且遗漏了一些重要内容。
2关于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结合,目前在中医界内部还存在较大争议,还很不统一,也可以说是还在试验当中,并不成熟,仅仅是一种探索,为什么就一定要把它匆匆写进《中医药法》,这对中医的自然发展是否有利?首先在学术上对这个“结合”的基础搞清楚没有?几十年来所谓“结合”的成果被公认了吗?连科学界的权威钱学森先生都认为“中医、西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没有办法结合,不是西医吃掉中医,就是中医吃掉西医,实际情况是西医吃掉中医”。难道我们想通过立法,心甘情愿地、主动地让中医被西医“吃掉”吗?中医与西医应当并重,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补充、配合,但配合不等于结合。
3关于中医与科学
中医与现代科学之间确实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不能把中医与科学硬拉在一起,“科学”不是“真理”和“唯一正确”的代名词,在科学之外还另有一套认知生命和宇宙的知识体系,那就是“非常古老、充满智慧、丝毫没有欧洲特色的思想模式”的中医。贾谦先生说:“中医药学百年来渴望被‘科学’承认和接纳,却一直被科学大墙阻挡。”难道中医学这么不自信,非要挤进这个“大墙”不可才能生存吗?
既然这一问题存在着争论(不仅在医学界)不妨暂搁置在一边,不宜将“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草稿第二条)这样的话写进去。中医就是一种医学,也可以说是一种文化。
4 关于中医药的自主权问题
中医药在中国应确立自己自主的地位,决不能依附于西医,不能当西医的附属或配角。当前,中医的话语权是否应该被承认,即中医的诊断书是否被法律认可,是否仍然要以西医的标准来作定论,在这个草拟稿中没有说,没有提及,当然也就等于默认了依然是维持现状。《中医药法》草拟稿没有为中医人争来这份权利(连朝这方面去努力争取的条文都没有),这是他们本来应当得到的。中医自主的地位依然没有获得。
5 关于中药
对于中药,在《中医药法》草拟稿中没有专列出一章来叙述,这是很不足的。中药与中医密不可分,是中医存在的基石。没有中药,何来“产业”(第五章)?我国迄今尚未颁布过《中药管理条例》,这方面的内容正好写进《中医药法》中去,既然是《中医药法》,就应该既讲医,又论药。何况我国当前在中药领域内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中药的价格波动异常、产销失衡,有人为炒作或囤积居奇、掺杂使假。药之不存或不真,医将焉附?又如此草稿第39条写的“国家鼓励中药新药研制与生产”——请问:什么是“中药新药”?是新的中成药,还是加了西药成分的中药,还是中药针剂?据贾谦先生说:“中药不可能有一、二类新药,换句话说,一、二类新药也不可能是中药,除非是新发现的药材。”因此,草拟稿的撰稿人应当对:“中药新药”做出解释。
6 关于个体中医诊所与民间中医
草拟稿负视了个体中医诊所和民间中医药人员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民众中的作用。如在第16条“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例举了四个方面(都是公立的或集体的),而唯独没有提及个体中医,难道他们是局外人吗?不在这个“服务体系”之列吗?这样的“健全“是否有点缺陷呢?对于民间中医药,也不应仅仅是“整理、总结和研究”,而应是制定具体的政策、扶持和鼓励其发展(它们没有要zhengfu的投资),把它放到重要的应有的地位。中医药管理局应当转变观念,不能总把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仅放在公立医院上。
7 关于中医治疗传染病与急症
草拟稿没有明确写明中医药是否可以参与对急性病、传染病包括
艾滋病等的诊治。中医到底有没有权利和资格诊治这些疾病?对其治疗效果是否应当肯定?这是事关中医的荣誉与未来发展问题,《中医药法》对此不应当保持沉默。如果否定中医的诊治权,就是对中医的歧视。
8 中医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这份草拟稿并未提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中医药的职责与作用。他们能否参与,如何参与,是可以作为西医药的补充、配角,或是可以独立进行诊治?如果他们不能独立参与救治,又何言“并重”?(当然,中医也可以请西医配合与协作)草拟稿仅在第41条说,可以“配制中药制剂”,但须“按照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发布的处方”。也就是说,此时作为中医师个人是没有这个独立处方权的,即对你中医还是不那么相信,中医药在这方面仍然受到限制。
9 关于社会办医
对于社会办医(见第17条),不能只强调是“社会资本”,而应当是社会力量,强调发挥民间人士的积极性。这个积极性比资本更重要。有资本的人(包括公办)未必能把中医医疗机构办好,而有积极性的个人未必就办得差些。医疗卫生事业是公益事业,应当打破垄断,向民间开放,焉知中医界就不会继续产生类似过去的同仁堂、胡庆余堂、西泠印社,以及现在的御生堂、观复博物馆和樊建川博物馆这样民间的著名单位或品牌呢?
10 想起了《中医战略》一书
一说起《中医药法》,我就立即想起了贾谦等人写的《中医战略》一书。《中医药法》就是要具有《中医战略》的眼光,那样的胸怀和胆识。这本书是贾谦等人对中医药现状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成,是实事求是的,所提出的若干建议和意见都是中肯的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完全可以作为制订《中医药法》时的参考,以邓铁涛等8位著名中医专家对本书的评价和推介绝不应当成为白费其力。
制定《中医药法》的目的,就是要为中医药确立(或争取到)自主权,改变中医目前的从属地位,使之真正成为与西医“并重”的医学体系——不仅仅是反映在法律条文上,而是要求在事实上。从这一点上看,草拟稿显然做得还不够。
制订一部新法律,就必然涉及到它与以往的法律、法规的冲突。比如《中医药法》就涉及到它与《
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传染病法》等。对于这些冲突或有矛盾的地方,不能避开;是否解决,如何解决,都应当在新法律中反映出来。如果避而不谈,就降低了制定新法的意义和作用。
以上仅谈了本人阅读这个草拟稿后的基本认识和看法,至于稿子中某些具体条款也有若干可商榷之处,限于篇幅,容待后议。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