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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舟山人才卫生网:有关开展医师定期考评的公告: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决定开展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下同),经注册在我市辖区内医疗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决定开展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下同),经注册在我市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承担卫生援建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周期

本次考核周期为2011-2012年,考核时间为2013年3-6月。请各考核机构在2013年6月5日前将考核结论汇总表报市卫生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三、考核机构

市卫生局委托舟山医院、舟山市精神病医院、舟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舟渔公司职工医院承担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舟山市医学会承担市属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的具体方式、程序等内容,请各受委托单位和舟山市医学会按照《细则》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受委托单位应当根据《细则》要求成立相应的考核委员会,并确定专门的职能机构或考核组负责此项工作。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确定的职能机构需报市卫生局备案。

各县(区)卫生局委托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工作步骤

(一)考核机构申报阶段(2013年3月)

各考核机构应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组成人员名单,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等,于4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确认后,各考核机构方可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各县(区)卫生局应汇总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报市卫生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考核实施阶段(2013年3月-5月)

1.各考核机构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市医学会可委托相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市卫生局征询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情况、医疗事故情况等。

2.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通知后,对本单位的注册医师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按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考核的人员名单。向相应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考核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3.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报考核机构;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一并报考核机构。

4.2013年5月15日前,各考核机构要完成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本周期的业务水平考核方式为理论考核,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要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由受委托单位和市医学会组织实施,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为考核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5.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各考核机构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指导考核机构规范、完善考核工作计划和各项考务制度。

  (三)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2013年5月-6月)
  1.各考核机构发放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填写考核结论汇总表报辖区卫生局,并可根据考核结束时间适当提前。
  2.复核及考核结果录入。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辖区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3.对考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医师,市卫生局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二)工作成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考核机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和市医学会联系。联系人:金秀国、徐永法,联系电话:2036792,2553698,邮箱:jxg4076@126。com

附件:1.舟山市医师定期考核表

2.舟山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3.舟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4.舟山市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5.舟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单

附件: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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