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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上海人民卫生人才网:2003年上海市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办公室:根据“非典”疫情控制的实际情况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第6号公告,现将上海市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的规定,重申今后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均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实践技能考试时间: 2003年8月16日、17日两天。具体考试时

  根据“非典”疫情控制的实际情况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第6号公告,现将上海市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的规定,重申今后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均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实践技能考试时间:
  2003年8月16日、17日两天。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各考生的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为准。
  三、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3年10月25日、26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3年10月25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四、因在“非典”防治一线工作而未能按时报名的可补报,报名时间为7月9日-13日。报名办法、报名条件及有关要求参照原规定执行。
  五、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卫医考委发〔2003〕4号)精神,自2003年开始,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中关于卫生法规的考试内容将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比重。除考试大纲已包括的《传染病防治法》外,增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今年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已公布,并可在卫生部网站上查询。
  联系电话:64716372
  特此通告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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