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资格
报名资格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 香港 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文件可查阅卫生部网站中的医政管理(政策信息--执业医师管理)内容)《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具体文件查阅卫生部网站中的科技教育内容)等文件为依据。
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规定,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根据《关于军队医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医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上海市统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报名时间
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16日至4月30日。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手续
(一)考生向报名点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如果考生因年龄未满16岁或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阶段等特殊原因的,可出单位开具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证明复印件由报名点保存两年,考生也须凭此证明和其他规定证件入场考试。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或工作考核合格)的证明;医师资格考试两次(两年)不合格人员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6张小二寸正面免冠近照;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或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 香港 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需提交《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或《台湾 香港 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2、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区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被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二)经受理报名的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收取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6张小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及其他必须材料。
(三)考生缴纳考试费,工作人员开具相应收费单据。
报考执业医师者每位收取考试费330元(含实践技能考试费150元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180元),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者每位收取考试费310元(含实践技能考试费150元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160元)。
考生如报名后因自身原因不参加考试者,其缴纳的考试费一律不退。但如果因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而不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者,可退还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
(四)考生应认真填写《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并帖照片,工作人员不得代考生填报。
(五)考生交《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经考点受理报名人员审核无误后离开。
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可靠。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者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伪造有关报名材料的,其考试成绩无效;为考生报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报的考务工作人员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进行处理。
(六)考生报名后,在收到《医师资格考试考生信息确认表》时,须认真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签名,并将此表交报名点工作人员,换领《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如因考生核对不仔细,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20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