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 (一)实施主体:县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及注册证)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二)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县卫生局统一组织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二)申请人小2寸照片2张、身份证、学历、职称、执业医师及注册或执业护士及注册资格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审批表; (四)母婴保健技术考核汇总表.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由卫生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许可:审核符合考核条件的,经县卫生局统一组织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县卫生局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考核和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证: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县卫生局领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办理期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理。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工本费、考核费; (二)收费标准:工本费:5元/证;考核费:每年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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