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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2012〕25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卫生网:卫医〔2012〕251号 有关印发《合肥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卫医〔2012〕25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事局,市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落实省卫生厅的工作要求,推进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卫医【2012】25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

 

 

 

 

卫医〔2012〕25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事局,市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落实省卫生厅的工作要求,推进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卫医【2012】25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   医师多点执业△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 

合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8月3日印发

  共印70份


合肥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师合理流动,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卫生局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社新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胡国春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李春水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孙  勃   市卫生局业务受理处处长

  纪  律   市卫生局农卫处处长

  丁晓芹   市卫生局妇社处处长

  李卫东   市卫生局卫监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李春水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实施范围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2年,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执业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已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参与医师多点执业。

四、试点内容

自2012年8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五、工作实施

(一)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2年的医师,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站)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2.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3.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5.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一致。

6.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在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7.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8.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经核实没有医德医风和违规违纪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批准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拟聘用申请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师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消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

(四)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五)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将多点执业医师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完成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七)医师多点执业起止时间不超过2年,逾期继续多点执业的,应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八)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将《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交第一执业地点、新增执业地点及其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县(区、市)卫生局、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推动全市医师合理流动。

(二)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医疗机构要引导符合条件的医师参与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支持和鼓励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年底前,试点范围内的各医疗机构参加医师多点执业的人数要达到符合条件人员总数的10%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该项工作将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完不成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作出书面说明。

8月31日前,试点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要将本单位执业医师名单和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执业医师名单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送Eexcel电子文档)。名单内容应包括医师姓名、执业范围、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等。市管医疗机构报送市卫生局医政处(电子邮箱:hfwsjyzc@sina。com)

(三)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宣传,按照《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医师执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着重做好政策解读,完善受理审批工作程序,对违法违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查处。医疗机构要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建立多点执业医师管理档案,落实医师定期考核要求,做好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各县(区、市)卫生局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试点效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12月20日前,各县(区、市)卫生局、市属医院要将已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卫生局医政处。

附件1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证书编号

技术职称

取得时间

第一执业地点

新增执业地点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师本人手写签名    填表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医师本人如实填写

新增执业地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新增执业地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及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及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留存。2.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附件2

安徽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证书编号

技术职称

第一执业地点

名称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注册日期

第二执业地点

名称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注册日期

第三执业地点

名称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注册日期

拟取消执业地点

取消注册原因

医师本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拟取消的执业地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第一执业地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拟取消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及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取消执业地点及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留存。2.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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