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政法〔2011〕1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晋发〔2011〕26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卫政法发〔2011〕5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新的形势下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加快法治山西建设步伐,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卫生改革与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二、强化措施,深入扎实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五五”普法经验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大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细化目标任务,创新方式方法,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保障机制,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分阶段、分步骤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明确普法领导机构和普法人员,落实经费,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实行目标管理。 四、各市卫生局和厅直各单位要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报省卫生厅备案。(联系人: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郑涛,0351-3580283) 附件:山西省卫生厅“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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