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疾控〔2010〕29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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