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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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直医疗保健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紧急通知》(闽卫基妇〔2007〕13号),加强孕期妇女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实现《南平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有关任务目标。根据闽卫基妇〔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南平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之间要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根据自身的职责要求和工作特点,共同做好本辖区孕妇的孕情、新生儿的出生死亡等信息报告工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1、各街道、乡镇计生办应关口前移,加强孕前服务与管理,利用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等多种方式,及时摸清辖区内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做好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认真填写育龄妇女孕情登记表(附件1)。每月10日前,街道计生办将育龄妇女孕情登记表报当地妇幼保健机构,乡镇计生办将育龄妇女孕情登记表报当地卫生院。
2、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指定妇幼人员参加当地的计生工作例会,并积极主动与计生行政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部门联系,及早掌握辖区内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同时要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保健工作。
3、所有开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如实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终止妊娠登记表(附件2和附件3),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于每月5日前报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报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1、制定和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及终止妊娠药品保管、使用的管理制度。
2、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和妇产科工作场所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识和管理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对举报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调查。
3、加强对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技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要求上述人员向本单位做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书面承诺,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卫生厅与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紧急通知》及上述有关规定。市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拟定于第二季度对有关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南平市卫生局 南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