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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医师资格实践考试巡考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龙江医学考试网:有关2008年度医师执业资格实践考试巡考工作安排的公告: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指导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督促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加强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管理,促进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规范进行,省卫生厅决定对2008年度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进行巡考。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以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有关规定为指导,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为依据,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指导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督促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加强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管理,促进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规范进行,省卫生厅决定对2008年度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进行巡考。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有关规定为指导,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为依据,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评估细则》为内容,督促指导各考点按照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省卫生厅有关做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要求,全面做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通过巡考明确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开展工作,评估基地建设,督促工作落实,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有效督导、检查和促进工作开展,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统一,操作规范,降低考场通过率异常增高,确保考试安全、规范、顺利进行。
二、巡考内容
巡考各考点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安排部署和具体实施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保密安全管理
1、存放考试资料的保密室必须经省、市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颁发《试卷保密室准用证》。租用保密室的必须签订《租用协议书》。(《试卷保密室准用证》和《租用协议书》复印后带回);
2、试卷运送、存放、使用等环节务必做到2人以上押送或值班,押送或值班须有记录;
3、考试结束清点试题及资料,检查销毁记录。
(二)考风考纪管理
1、考试违纪作弊的防范措施;
2、考试违纪情况;
3、按《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查处考试违纪,并及时记录。
(三)考务工作应急措施。
(四)考官与工作人员
1、考官应经过上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考(抽查考官培训情况记录);
2、考官执考认真负责,不串岗、不缺岗、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
3、工作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引导员、保密员、候考厅接待员、服务人员)。
(五)抽查基地器材配置是否齐备(见附表1、2、3)。
(六)考务组织实施过程
l、考场标识(路标、横幅、考站)清楚醒目,考试安排表、考站分布图、公布栏齐全;
2、候考室与考站分离,考生之间相互不得交叉;
3、考官当场给出本站总评分并按要求做相关记录;
4、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入站并传递《评分册》。
5、考试过程顺畅;
6、考试期间,考生、考官和工作人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七)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率。
三、巡考时间
7月1日―15日。
四、巡考工作方式
省卫生厅统一抽调人员,经培训后,分组进行巡考,每组2人以上,重点考点增派巡考人员,分别到15个考点进行巡考。
巡考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走访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五、巡考工作要求
(一)巡考工作以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制订下发的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各考点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考务管理、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绩等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和促进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二)各考点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对本考点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认真组织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三)巡考组人员在接受统一培训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掌握和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标准。对保密室、考试实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对在2007年度实践技能考试评估工作中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齐齐哈尔考点(临床)和鹤岗考点(口腔)增派巡考人员,实施严格、有效、重点巡考,促进考点基地建设和实践技能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考点要积极配合巡考组的巡考工作。认真向巡考组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接受巡考组对本考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共同努力切实做好2008年度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六)巡考结果由考区备案,作为评价各考点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完成情况和评选医政单项工作先进的重要依据。
(七)各巡考组在完成巡考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的巡考情况报告,与电子文本一并上报省卫生厅。
附件:1、临床类别考试项目与设备
2、口腔类别考试项目与设备
3、公共卫生类考试项目与设备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卫生 考试 通知

 抄送: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省医学考试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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