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卫发[2012]45号
关于印发玉门市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根据省市要求,市卫生局制定《玉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和《玉门市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妇幼卫生 管理规范 通知
玉门市卫生局 2012年3月26日印
抄送:酒泉市卫生局,酒泉市妇幼保健站。
附件1:
玉门市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儿童系统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散居儿童、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含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听力筛查)、定期健康体检、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流程
第五条 胎儿保健: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等方面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在知情自愿的原则上,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第六条 新生儿保健
1. 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 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含满月访),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儿童保健医生或乡村医生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 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办法》的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第七条 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 建立儿童系统保健卡册:新生儿满月或出生后42天,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或母亲产后42天健康检查,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儿童系统保健卡册,并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及体重、身长测量和发育评估。
2. 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按照《甘肃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手册》要求提供定期健康检查或生长发育监测服务。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6岁儿童每年1次;进入托幼机构的3岁以上儿童按集体儿童保健管理规范要求接受定期健康检查。7岁以上儿童按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管理。
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检、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以及眼、口腔卫生保健行为指导等。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 在儿童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对发现有轻度贫血儿童的家长进行健康指导。
4. 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两次平坦或向下倾斜、中重度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针对其病因、病情制订正确的矫治方案,给予药物治疗、营养指导等针对性干预措施;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凡属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活动期佝偻病患儿,每月至少随访一次。中度以上肥胖症患儿每1~3个月随访一次。其它高危儿视病情而定。
对确诊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应督促其家长带患儿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系统的治疗和调理。
高危儿童矫治后,符合好转或痊愈指标应及时结案;两次随访无明显好转者,转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并进行追踪。
5. 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测评、诊断治疗及咨询指导,开展早期教育和早期干预。
6. 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新生儿进行常规眼病筛查,尤其是早产儿视网膜病的筛查。一周岁的婴儿开始弱视、屈光不正筛查,三周岁后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及时予以诊治。
7. 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8. 加强流动人口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流动人口儿童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儿童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妇幼保健人员、乡村医生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妇产科、预防接种部门等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儿童,建立儿童系统保健册,纳入系统保健管理。
第八条 孕产妇住院分娩出院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流程实施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九条 专业机构要求
1. 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2.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且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第十条 人员要求
1. 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士资格,并接受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 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3. 人员配备:县级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量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儿童保健医生至少2名、护士1~2名。
第十一条 业务用房
1. 市妇幼保健站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设立儿童健康检查诊室、专业诊室和健康教育室,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2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
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儿童保健门诊用房:门诊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立儿童体格测量室、健康检查室、健康教育室。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并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调整配置用房。
3. 其他医疗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 负责制订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 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
市妇幼保健站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中心。
1.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2.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与效果。
3. 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4.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5. 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6. 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7. 对辖区内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8. 市妇幼保健站每季度召开辖区儿童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
9.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按本规范要求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应的儿童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0-6岁婴幼儿提供免费儿童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
2. 指导区域内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3. 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4. 接受市妇幼保健站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儿童保健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第十六条 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
2. 每季度参加例会,收集、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第十七条 其它医疗机构
1.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执行本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市妇幼保健站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按辖区统一要求,定期上报儿童保健服务相关资料。
2. 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市妇幼保健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甘肃省妇幼卫生信息指导手册”要求做好各种儿童保健资料的管理。
1. 建立外出开会、学习及下乡登记本,对每次学习培训进行小结;做好各级例会记录和总结。
2. 妇幼卫生报表及五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资料管理。各种报表齐全含出生季报表、儿童死亡报表或死亡报告卡(儿童生命监测点)等。
3. 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的资料齐全,儿童系统保健卡表册、高危儿管理登记本填写规范。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工作制度,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市属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0年版)》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6周前)
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孕12+6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并及时填写其孕产妇保健册。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市妇幼保健站或转诊。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二)孕中期(孕13-27+6周)
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
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三)孕晚期(孕28周后)
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
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
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六条 产时保健
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
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
第七条 产褥期保健
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产妇保健册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保健册后,妇幼专干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
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
第八条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1.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
2. 高危妊娠应在孕产妇保健卡册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 市属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及“高危妊娠预约表、卡”,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失访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一式二份,一份留底),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妇幼专干协助追踪随访。
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妇住院治疗未分娩出院者,该孕妇所住院的科室应将孕妇的有关信息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应及时通知孕妇所在地的妇幼专干追踪管理。
5. 重度高危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
第九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
1. 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市属各助产医疗单位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市妇幼保健站,市妇幼保健站每2周一次反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
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册: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建卡建册;孕妇携卡册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保健册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保健册转建卡单位。
3. 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
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
5. 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6. 高危妊娠预约表、卡:凡高危孕妇每次产前检查后应预约下次检查日期;负责高危孕妇管理的责任医护人员应定期查看预约表、卡,未及时就诊的应追访。
7. 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联系卡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也应填写“联系卡”交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转基层追访。
8.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
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十条 市属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
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
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
4. 健全围产保健领导小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
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妇幼保健站职责
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2. 协助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围产保健工作与助产技术检查。
3. 市妇幼保健站每季度召开辖区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
4. 市妇幼保健站为我市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市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5.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二条 市属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2. 建立健全本单位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产妇保健册;督促未建保健册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建册。
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产妇保健册的分娩情况,并及时将保健册转建卡单位。
发生孕产妇死亡应立即通知市妇幼保健站,并在7天内主动提供书面住院治疗抢救经过资料,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与评审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认真填写各类报表并及时上报。
3. 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高危门诊须由高年主治以上医师负责,重度高危孕产妇须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治。
4.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危急重孕产妇应由医务科报告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
5.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
6.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
7.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职责
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
2. 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系统化管理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
3. 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
4. 接受市妇幼保健站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月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5.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村级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 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保健卡册,并追踪落实孕妇定期产前检查。
2. 掌握全村或社区内孕产妇数、出生数、婴幼儿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3. 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4.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 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定期参加例会,汇报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
1.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
3. 市属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保健卡册,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六条 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
产科门诊、产科病房和分娩室区的设置应按《甘肃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试行)》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要加强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县级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奖惩工作制度;应将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作为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考核、验证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围产保健领导小组作用,定期检查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条 市妇幼保健站每年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提出降低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