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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华县卫生局:有关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华卫发﹝2010﹞83号 华县卫生局关于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省、市的统一安排,县卫生局决定于2010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以整合区域卫生资源、依法规范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全县人民身心健康为

华卫发﹝2010﹞83号
华县卫生局
关于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省、市的统一安排,县卫生局决定于2010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以整合区域卫生资源、依法规范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全县人民身心健康为宗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合理布局,努力提高标准和质量,不断优化卫生事业发展环境。
二、审查发证对象
凡取得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同时,审查市卫生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并上报有关资料。
三、基本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四、时间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0年7月20日——21日)
卫生局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今年重新发证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二)整改验收阶段(2010年7月22日——7月25日)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标准迅速全面整改,务必做到人员、场所、药品、设施、功能“五到位”,全面做好验收准备。
(三)验收换证阶段(2010年7月25日——8月10日)
卫生局将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责成有关人员深入实地认真进行督导规范、考评验收。凡合格者,准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必须在7月30日前向县卫生局医政股提交有关材料,按期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按期申请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将按非法行医依法严肃查处。申报材料之前,乡镇卫生院应组织人员深入实地评审辖区内个体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人员任用、组织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签署审查意见。
(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评审城区个体和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以及抽查审查乡镇个体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人员任用、组织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不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各医疗机构一定要对重新核发执业许可证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对照整改,严格科室设置、合理规划布局、全面规范管理、充实完善功能并按时申请,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重新核发执业许可证工作程序
2、医疗机构建档资料目录
3、个体医疗机构重新发证基本标准
4、村卫生室重新发证基本标准
二0一0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重新核发执业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今年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传达有关政策;
二、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和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初审医疗机构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察,评审验收;
五、符合重新发证条件的,核准登记事项;不附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发布公告;
七、资料整理和归档;
八、审核批准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2:
医疗机构建档资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其中村卫生室申请材料必须有该村委会审查意见。
二、医疗机构近两年执业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医疗业务开展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医德医风情况、医疗安全情况、医疗事故和重大纠纷情况、等级评审情况、年度校验情况等);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书和校验登记表;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资质证明(身份、职称证件复印件
六、公立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5位数、复印件);
八、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22位数、复印件);
九、医疗机构资产(固定、流动)评估和资信证明;
十、医疗机构医疗用房建筑面积平面图;
十一、医疗机构管理、医技、临床(医师、护士)人员花名册
十二、医疗机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流程图;
十三、医疗机构医疗安全预案、消防器材和疏散通道示意图;
十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核准表;
十五、医疗机构诊疗技术申报核准表;
附件3:
个体医疗机构重新发证基本标准
一、基础条件
1、人员:负责人必须具备: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在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临床执业的至少配备1名执业护士,中医执业的至少配备1名中药调剂士。
2、场所: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3、设施:有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床、药品柜、血压计、听诊器、污物桶、出诊箱、紫外线消毒灯、输液架、常规及急救药品、高压灭菌设备等基础设施,口腔诊所要求配备专用器械真空消毒柜等。
二、基本要求
1、严格做到“三分开、三上墙、三统一、十不准”:
“三分开”:诊室、处置室、药房分开(处置室单独封闭,口腔诊所另设技工室);
“三上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墙,“个体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上墙,“药物配伍禁忌表”上墙;
“三统一”:统一挂牌执业,统一使用文书,统一执行制度。
“十不准”:不准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医疗事故,不准作虚假广告,不准使用假劣药品,不准扩大诊疗科目及范围,不准开展性病诊疗,不准从事外科手术,不准使用非卫技人员,不准异地行医,不准一证多用,不准转让、出借和买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其它规定:按时参加县卫生局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考核、考试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与监督,认真落实各项任务;相关医疗文书及工作记录资料较详实齐全。
附件4:
村卫生室重新发证基本标准
(一)基础条件
1、人员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按每千服务人口1—1.2名的比例配备,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2、房屋
村卫生室的房屋应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应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诊断室、治疗室与药房分设,室内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要求。
3、设施
村卫生室应该配备基本设备: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氧气瓶(袋)、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污物桶、资料柜、高压灭菌设备、健康宣传版、压舌板、处置台、紫外线灯、电话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4、药物
村卫生室配备药品应该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无假劣变质药品。
(二)基本要求
1、严格做到“三分设、三上墙、三统一:
“三分设”:诊断室、治疗室与药房分设,室内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要求。
“三上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墙,“村卫生室工作制度”上墙,“药物配伍禁忌表”上墙;
“三统一”:统一挂牌执业,统一使用文书,统一执行制度。
2、其它规定:预防保健、常见伤病诊疗等综合职能基本到位;科学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操作、严格消毒等重点质控措施到位;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医疗事故;各种文书及记录资料基本详实齐全;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院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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