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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的通知

成都卫生局:有关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的公告: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的通知局注册各医疗机构: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血液净化(透析)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90号)的要求,我局已于8月31日前完成了对原已设立了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审核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血液净化(透析)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后的巩固维护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

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机构

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的通知

 

局注册各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血液净化

(透析)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90号)的要

求,我局已于8月31日前完成了对原已设立了血液透析室

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审核工作。各医疗机

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血液净化(透析)所制定的

一系列规范、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后的巩固维护工

作。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

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定于9月8日至9月底集中

对已经通过血液透析室审核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

请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四、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五、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六、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七、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经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

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申请。

凡未经批准并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

析活动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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