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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通知

眉山市医学考试中心:四川省有关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公告: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卫生部在蓉医疗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近几年来,在我省各级卫生、公安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体制逐步完善,证件使用率逐年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规范发放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卫生部在蓉医疗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近几年来,在我省各级卫生、公安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体制逐步完善,证件使用率逐年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规范发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现将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领导,落实人员负责证件管理工作,加大对辖区和签发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确定的专(兼)职人员请填写“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1)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保管、发放等日常工作,并建立申领和发放台账,保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从2009年4月起,我厅委托四川省妇幼保健院负责省级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保管、发放等日常工作。
  三、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保管和发放等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使用计划,严格按照各地、各单位活产数发放,并做好编码登记,不得跨地区、跨机构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坚决杜绝多领和无人管理现象。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季度申领计划(含扩权县),提前1个月填写“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单”(附件2 ),报送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事务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或指定的专门管理机构携带市、州卫生局介绍信到省证件办申领证件。证件领回后,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开箱验货,确认无运输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无误后入库。并在1周内填写“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收货回执”(附件3),寄省证件办。
  四、严格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含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等环节,《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附件4),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5),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附件6)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工作。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按以下要求补发。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等手续。
  五、《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第二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废证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对2008年及以往年度的废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2月底以前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登记后,逐级上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销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废证数量和作废原因上报卫生部。
  六、《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管,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尽快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并实现联网打印签发。目前仍未实施网络化管理的地区和签发机构要加快工作进度,今年9月底前务必完成并网事宜,否则专门管理机构不予核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八、签发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九、各地要坚决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不得以任何理拒绝执行,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将本地区“母婴三证”运输、发放、使用和管理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十、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7)报至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事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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