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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州医学考试中心:有关印发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行)的公告:关于印发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为规范我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孕期健康教育工作,提高我市医疗保健机构孕期健康教育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制订的《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用)》(卫妇社儿卫便函〔2008〕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

关于印发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为规范我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孕期健康教育工作,提高我市医疗保健机构孕期健康教育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制订的《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用)》(卫妇社儿卫便函〔2008〕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实施指南(试行)

  

孕期健康教育作为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公共卫生一级预防措施,是母婴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高孕期健康教育水平,使孕产妇及其家人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健康知识宣教服务,达到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制定本指南。

一、组织管理

(一)各级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成立孕期健康教育中心。承担地段防保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各种形式的孕期保健知识宣教。

(二)综合性医院的孕期健康教育中心隶属于产科,由产科主任主管;妇幼保健机构的孕期健康教育中心隶属于保健部由保健部主任主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保障孕期健康教育经费、人员、设施及教学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制定孕期健康教育相关的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群体宣传教育与个体咨询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孕期健康教育与临床服务有机结合。

(五)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和群众的需求,指导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活动。

二、孕期健康教育中心职责

(一)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孕期健康教育制度与常规。

(二)针对妇女妊娠的不同时期,创造条件分别开设孕早、中、晚期和产后培训班,针对不同阶段合理安排授课内容。

(三)对健康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对参加授课的孕产妇进行孕期保健知识的课前、课后问卷测试,评价健康教育的效果。

(四)每季度随机抽取一个班进行满意度调查,根据常见问题及满意度调查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以调整改进工作。

(五)每次授课必须派发宣教资料,并制作健康教育处方及孕期健康教育宣传单张供孕产妇免费取阅。

(六)与医院相关科室协调,保障本院门诊产检孕妇及时参加孕期健康教育学习。

(七)进行促进母乳喂养工作,巩固爱婴医院成果。

三、人员安排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设人专管,负责孕期健康教育中心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日常教学工作。

(二)担任孕期健康教育中心师资及孕期健康咨询指导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临床或者妇幼保健或妇产科护理的专业人员,应经广州市孕期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四、设施设备

(一)孕期健康教育中心应设有固定的教室。教室要求环境整洁、安静舒适、色调温馨、空气流通、光线充足,以保证教师与学员间视线接触良好,利于信息与情感交流。面积与本院产检门诊量和住院分娩量相适应,一般不能少于2m2  /人 。有条件的还应设立孕妇活动室/训练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孕妇体操/瑜珈、夫妻操、拉玛泽呼吸减痛分娩法、产后康复操、亲子瑜珈等活动,但场地不列入孕期健康教育中心面积计算。

(二)孕期健康教育中心应配备基本的教学设备,如电视机、录像机/VCD/DVD、投影仪/多媒体、黑板、宣教橱(内有有关孕期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资料)、骨盆模型、胎儿模型、乳房模型、新生儿模型等。

(三)使用全市统一的孕妇期健康教育讲义和学员培训手册。

(四)备有内容丰富的宣传资料,如《孕期保健应知应会》、《心系新生命》、《孕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母乳喂养好》、《生儿育女》杂志等宣传小册子或孕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处方。

(五)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咨询指导室。咨询指导室可独立设置也可与产前检查诊室合并使用。

(六)孕期健康教育中心应将课程安排、授课人、授课时间、授课形式等予以公示,使孕妇及时知晓培训班有关信息。

五、内容与形式

(一)内容

孕妇健康教育的内容可分为孕前保健、孕早期保健、孕中期保健、孕晚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

1.孕前保健:最佳生育时机、营养准备、不良因素的影响、优生咨询;应进行产前诊断的对象、严重疾病妊娠前的医学指导等;

2.孕早期保健:母体生理变化、胎儿生长发育、孕早期孕妇心理及营养、丈夫在生活上的关心和夫妻的心理变化及调试、常见致畸因素、合理用药、孕早期常见异常的诊治等;

3.孕中期保健:孕期合理营养指导、家庭自我监护、定期产前检查、胎教、性生活指导、孕中期有关疾病的防治等;

4.孕晚期保健:重点注意事项、母乳喂养的好处、临产征兆、临产前的准备、分娩方式和地点的选择等;

5.分娩期保健:分娩过程、分娩时的心理疏导、分娩镇痛等;

6.产后保健:产后营养与卫生、产后康复知识、母乳喂养指导技巧、产后避孕方法及知情选择等;

7.新生儿保健:正常新生儿的特点及保健、喂养方法与技巧等。

(二)形式

孕期健康教育的形式多样,不同内容、不同地点可采用不同的形式。

1. 健康教育中心可采用大班授课、小组活动、个别咨询、健康处方、大型活动等多种形式。采用参与式活动如案例分析、小讲课、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同时要辅以幻灯、录像、模型和实物等,易于孕妇理解和接受。可定期组织孕妇和家人参观产房、母婴同室、婴儿抚触室等,以便使孕产妇和家人熟悉相关环境,建立自然分娩的信心。

应合理安排活动次数,鼓励孕妇参加全程活动,使每位孕妇及家属均能获得完整的孕期保健知识,提高基本技能。

2.门诊及病房可开展一对一指导,通过粘贴宣传板,展示宣教资料,发放健康处方,放录像等形式开展宣教。

3.有条件的设置心理和营养咨询指导室,可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咨询指导等形式,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

4.医疗保健机构可利用网络、短信平台来提供网络服务、短信服务,通过网络将通俗易懂的核心信息传递给孕妇,有条件的机构可设专人进行网络答疑。短信平台可及时与孕妇联系,告知授课或活动时间,实现与孕妇一对一的互动。

六、评估

(一)评估内容

1.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本单位开展孕期健康教育的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并将孕期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助产技术服务质量检查内容。

2.医疗保健机构应做好孕期健康教育有关信息管理工作。

3.孕期健康教育授课覆盖率:2010达80%以上,2012年达90%以上,2015年达95%以上(覆盖率=参加孕期健康教育培训的孕妇人数/产检孕妇总数×100);

4.两次以上孕期健康教育覆盖率:2010达70%以上,2012年达80%以上,2015年达90%(两次以上孕期健康教育覆盖率=听课≥2次的孕妇人数/产检孕妇总数×100);

5.孕期保健知识知晓率≥95%;

6.孕妇满意率≥95%。

(二)评估方法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对孕期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课前、课后问卷效果评价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孕期健康教育工作应纳入到本院助产技术服务质控方案中,按季度进行院科两级质控。

2.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年定期对辖区孕期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3.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定期组织市级评估和孕期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七、本文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由我局组织专家评估与修订。我局于2006年8月15日印发的《广州市孕妇学校管理规定》(穗卫基〔200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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