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卫函〔2008〕178号
关于开展我市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和2008年度
护士首次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和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组织符合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和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条件的人员(见附件1、2)办理注册工作,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注册工作。2008年度首次注册材料请于2008年12月31日前,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材料请于2009年3月1日前送我局医教科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和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请登陆云浮市卫生局的网站,点击专题栏目- 护士注册栏处下载,网址为:http://wsj.yunfu。gov。cn/website/newdeptemps/v5/index.jsp?topid=009001017)必须按要求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三、注册材料及复印件请使用A4纸,复印件需由各单位经办人证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上单位公章。
(联系人:卢燕贞,联系电话:8608531,传真:8608537,邮箱:yfluyanzhen@tom。com)
附件:1、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程序
2、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程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程序
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三)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 0 0 8年5月1 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或1 0 0张床位以上的一级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五)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七)身份证照格式的相片两张。
上述注册材料及复印件请使用A4纸,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由各单位经办人证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上单位公章。
三、变更注册
(一)未换领新证书需要到外省执业的护士,按照原有办法办
理变更,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同意并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上盖章后,向省或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不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由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在外省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到我省执业的护士,除提交上述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外,还需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旧表),要求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同意并盖章。省卫生厅直接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内变更注册。换发新证书期间,护士在省内变更执业地点,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
附件2
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程序
一、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参加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四)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卫生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护理、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具体参照粤卫办[2005]83号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在教学、综合医疗机构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及实习手册审核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查验并出具);
(六)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七)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1 0 0张床位以上的一级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八)身份证照格式的相片两张;
(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上述注册材料及复印件请使用A4纸,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由各单位经办人证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上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