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13〕4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省妇幼保健院:
根据卫生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及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粤卫〔2007〕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9〕24号)等要求,经组织专家审核,我厅批准广州市天河区妇幼保健院等9家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名单见附件)。
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脐带血采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脐带血捐献者(供者)筛选、脐带血采集、暂存、脐带处置等各项工作,保障脐带血捐献者(供者)及脐带血安全。
附件:广东省卫生厅批准采集脐带血医疗机构名单(第七批9家)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