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办〔2010〕11号
市辖区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市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2007年4月办理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将至,如需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须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目标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同时上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2、有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花名册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检查表(自查评分情况);
4、产房及手术室平面图(如有变更的情况下);
5、执业医护人员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新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或指定单位作相应的项目技术操作考核合格后,填写《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贴相片),执业医(护)师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交小一寸照片一张。由市卫生局进行理论培训考核合格后发证。
上述材料请在3月30日前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联系电话:8877843)。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