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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源市医师考试网:有关2012年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关于事宜的公告:关于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7号)》和2012年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我考点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办法及时间1、报名办法: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认真阅读《网上报名须知》,按要求填报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及打印;到指定现场报名受理点提交报名资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关于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7号)》和2012年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我考点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办法及时间

1、报名办法: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认真阅读《网上报名须知》,按要求填报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及打印;到指定现场报名受理点提交报名资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报名信息。

2、网上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3月15日24时,超过时间不受理补报。

3、现场报名确认时间:3月19日至23日。各考生提交报名材料具体时间由各报名受理点安排。

4、考点初审时间:3月26日至4月6日。考点对各报名受理点上送的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网上确认。

二、报名条件

1、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有关规定。

2、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应同时符合《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附件1)要求。

如国家颁布了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现场报名受理点

河源考点共设下列五个现场报名受理点,负责受理相应辖区内的考生的报名材料。

1、河源市区受理点,地址:河源市中医院新院(老市人民医院)三楼会议室,咨询电话:0762-3333077。负责受理市直、源城区、东源县区域内的考生材料,同时还负责受理户籍在河源,试用单位在外地的考生的报名材料;

2、龙川县受理点,地址:龙川县卫生局,咨询电话:0762-6752805,负责受理龙川县辖区内的考生材料;

3、紫金县受理点,地址:紫金县卫生局,咨询电话:0762-7811107,负责受理紫金县辖区内的考生材料;

4、连平县受理点,地址:连平县卫生局,咨询电话:0762-4322720,负责受理连平县辖区内的考生材料;

5、和平县受理点,地址:和平县卫生局,咨询电话:0762-5633950,负责受理和平县辖区内的考生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按照省卫生厅《2012年医考报名材料整理装订及分类报送要求》(附件2)提交资料。

(二)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临床、中医)的考生,需按照《2012年报考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提交材料目录》(附件3)提交材料,

(三)学历验证要求: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类执业资格考试学历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04〕161号)精神,为便于学历审核和不影响考生报名时间,建议考生对自己的学历提前做好验证。

1、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可登录中国高等学历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网上验证,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验证报告。验证网址:http://www.chsi。com。cn。

2、中专学历: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认证中心学历验证,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3楼,电话:020-37626990。

(四)村医考生,其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备注栏应加具所属乡镇卫生院“同意报考”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考生须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备注栏中加具“同意报考”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发证单位标注“与原件相等”并加盖公章。

(六)军队考生须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并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考”的审核意见,并加盖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两个部门的公章。

   (七)各报名受理点提交考生报名名册(按类别分类)。

省考区如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业。

五、其他事宜

1、收费:我省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精神制定医师资格考试新的收费标准,在新标准出来前,按原收费标准进行预收,执业医师280元,执业助理医师190元。

2、请各单位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本单位考生有关报考事宜。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考点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河源市卫生局医政科 0762-3333077)。

附件:1、《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

2、《2012年医考报名材料整理装订及分类报送要求》;

3、《2012年报考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提交材料目录》;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部分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针对乡镇卫生院中具备《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报名条件,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进行执业注册,并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二、试点条件

乡镇卫生院中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求,且通过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招募、定向培养等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的省(区、市),可以按照我部制定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报我部备案后进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

三、有关要求

(一)拟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11年2月28日前向我部备案,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中人力资源情况分析。包括在岗行医人员的情况,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乡镇卫生院数量、所占比例等;

2.本省(区、市)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实施方案。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地区要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并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切实做好宣传、报名、考试组织等工作。

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 张文宝、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010-68792211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综合处联系人:王瑾、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附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并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一、   试点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   试点依据

试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三、   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三)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五)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四、   考试类别

考试设临床和中医(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

五、   考试形式

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六、   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七、   考试组织与管理

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试点省(区、市)考区负责本省(区、市)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单独考场、单独报送考试答题卡等。

八、   合格线划定

考试结束后,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各试点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建议合格分数线,划定本省(区、市)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九、   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贵州XX县

乡 镇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   试点要求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试点省(区、市)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应当对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各地要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执业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注册执业。

十一、   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附件2

2012年医考报名材料整理装订及分类报送要求

(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另行要求)

 

一、“考生报名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

第1页《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由考生自行在网报系统中打印)

说明:1、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制证要求。

   2、考生本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1页背面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请复印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背面)

说明:1、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对应信息一致,毕业学校名称与毕业证书公章内容一致。

   2、下列情形的考生,请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

2.1、中专升专科、专升本学历应同时提交中专、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2.2、考生提交的若为自考办发放的《中专自考毕业证书》,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毕业证书。

2.3、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a、复员或转业军人,原就读时为军人身份,应提交复员证/转业证复印件;b、大专及以下学历,现学历证书上有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教育有关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c、本科及以上学历,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第2页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不含户口本)。

   2、港澳台考生须同时提交其在港澳台本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第3页: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统一格式)

说明:1、该考核合格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合格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第4页:试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页)复印件

说明:1、考生试用期间该试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试用单位必须有与考生报考类别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提交以下第5-7页

 

第5页《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统一格式)

说明:填写该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与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致。

第6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说明:本次报考的类别应与原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第7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说明:《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上的试用单位一致。

第8页:试用单位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如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还应提交执业地点为该试用单位,且类别一致的带教医师(执业医师级别)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9页: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如转正证明、出生日期不符证明等)。

说明:1、持外省中专学历报考的考生应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2、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开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

4、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可自行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实习单位所在地报考。

5、转正证明是人事部门在考生转正当年签发的证明材料。

二、要求:

1、复印件上的相片、印章、字符等必须与原件一致,完整且清淅可辨。

2、整份报名材料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核验原件后加盖骑缝章。

3、部队考生须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4、考生签名确认后的报名申请表一经涂改,必须重新打印,并由考生本人重新签名确认。

三、“考生报名材料”排列顺序:

1、按考生身份分别叠放(地方考生、部队考生、港澳台及外籍考生、报考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生);

2、地方考生,按学历情况分别叠放:

A、普通全日制5年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全日制3年专科学历

B、其他本科和专科学历:X+X学历,成人教育学历等

C、各类中专学历

提示:按上述分类叠放,每考点的报名材料最多6叠,每叠材料尽量做到按报名编号顺序排列。

附件3

2012年报考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提交材料目录

 

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

 

第1页《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由考生自行在网报系统中打印)

说明:1、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制证要求。

   2、考生本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1页背面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请复印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背面)

说明:1、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对应信息一致,毕业学校名称与毕业证书公章内容一致。

 2、下列情形的考生,请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

2.1、中专升专科、专升本学历应同时提交中专、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2.2、考生提交的若为自考办发放的《中专自考毕业证书》,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毕业证书。

   2.3、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a、复员或转业军人,原就读时为军人身份,应提交复员证/转业证复印件;b、大专及以下学历,现学历证书上有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教育有关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c、本科及以上学历,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第2页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为本人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不包括户口本。

   2、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第3页: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盖章的《报考人员在岗声明》(全省统一格式)

说明:1、该声明由考生本人填写,并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盖章确认。

2、该声明上所盖乡镇卫生院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第4页: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页)复印件

说明: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核准开设相应类别诊疗科目。

第5页:报考人员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于5年的合同复印件。

说明:1、报考人员是该乡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的,提交的合同应为人事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

2、报考人员是该乡镇卫生院非正式在编聘用人员的,提交的合同应为劳动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

 

第6页(选交):报考人员是该乡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的,还应同时提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其为该乡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7页:考生、所在乡镇卫生院共同签署的,且经县卫生局盖章认可的《知情同意书》(全省统一格式)。

说明:1、考生和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应亲笔手写签名。

2、加盖的乡镇卫生院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第8页: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学历鉴定证明、出生日期不符证明等)。

说明:1、持外省中专学历报考的考生应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2、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开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若遇可疑学历,考区、考点可要求考生提交学历鉴定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4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年  月

民 族

 

所学系、

专业

 

医 学

学 历

 

取得医学

学历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

号  码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申请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申请类别

临床□  口腔□ 公卫□  中医□

中西医结合□

试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试用机构名称:

登记号:

地址及邮编:

试用时间(年、月、日)

自  年  月  日起至今。

试用期

岗位类别

临床□  口腔□ 公卫□  中医□

中西医结合□

试用期

岗位专业

 

试用期间工作的基本情况

 

 

 

 

试用期满一年的考核情况

 

 

 

 

试用机构法人  试用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医学学历

 

医学专业

 

毕业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报考类别

临床□   口腔□ 公卫□ 中医□ 中西医结合□

试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试用机构名称:

登记号:

地址及邮编: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时间

 

何年何月首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助理医师工作经历

起止日期

执业机构(单位)

工作岗位

技术职务

证明人

 

 

 

 

 

 

 

 

 

 

 

 

 

 

 

 

 

 

 

 

 

 

 

 

 

以下栏目由执业助理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单位)填写

执业机构(单位)

考核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注意:因本表填写错误或内容不真实所产生的后果概由填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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