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2010〕7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fo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持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须实行再注册。为做好我省明年初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的再注册工作,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
再注册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精神,做好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规范管理全省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是对乡村医生从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有利于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实施责任人及工作目标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对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有效期满5年,拟继续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完成再注册手续,并换发新证。再注册工作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再注册对象
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含城区扩大后继续在村转居执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四、实施步骤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2011年4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10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广大乡村医生宣传此次执业再注册工作的目的、程序和意义,确保再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申请阶段(2011年1月11日-2月28日)。申请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填写《乡村医生再注册执业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交再注册需要的相关材料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审核发证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31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的审核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
2.经审核,拟予以再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要向其执业的村卫生站所在地的村民公示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受理投诉地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符合再注册条件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时收回旧证;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书收回后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建档和旧证销毁工作。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准予再注册的人员名单在发证后15日内,向其执业的村卫生站所在地的村民告示。
(四)备案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2011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2)、《2011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2011年村卫生站执业(助理)医师人数统计表》(附件4)、《乡镇卫生院派员建站服务形式的村卫生站及需要设置但仍未设置的空白行政村统计表》(附件5)格式,填报电子表格,建立分类数据库,电子化管理乡村医生及村卫生站信息,并将电子表格逐级上报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各市数据库和2011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情况总结报我厅农卫处。
联系人:陈浩,联系电话:020-83813351,电子信箱:gdnchzyl@126。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依法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管理,是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和落实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任务的重要手段。各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做好乡村医生的再注册工作。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订乡村医生配置规划,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加强其执业行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推动乡村卫生队伍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广泛宣传,落实责任。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将执业再注册的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对《条例》和《办法》的学习,提高乡村医生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三)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各地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查询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的举报和上访要限期给予答复和处理,处理结果要予以公布。对在再注册过程中徇私舞弊、造假或使用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按《条例》有关条款执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我厅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02号)规定的格式和制作要求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给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严禁在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请各地以市为单位,将需要再注册的乡村医生大致数量于2010年12月20日前报我厅农卫处,以便统一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各市确切的发放数量请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我厅农卫处,以便及时发放证书。
附件: 1.《乡村医生再注册执业申请审核表》
2.《2011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
3.《2011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表》
4.《2011年村卫生站执业(助理)医师人数统计表》
5.乡镇卫生院派员建站服务形式的村卫生站及需要设置但仍未设置的空白行政村统计表
(以上附件在“广东省农村卫生管理网站”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