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的通知
襄卫办[2009]3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职工医院:
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医师资格报名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09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2009年8月31日前毕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工作实践或公卫实践经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2007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7年8月31日前取得同类别高等学校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者,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2003年8月31日前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2004年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五)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六)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八)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一)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二)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三)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方法同前款。
(十五)在2008年4月10日以前,已经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如学历专业与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不一致,可以按照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报考执业医师。
(十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申请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十七)乡村医生2006级在职中专(专业“卫生保健”)毕业生可以参加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办学单位:襄樊市护士学校,毕业人数619,毕业证起止号码:08678705-08679323。
(十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九)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二十)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二十一)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十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三)外籍人员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华侨和归侨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中国国籍;
2、其学历证书(指国外学历)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认证中心认证;
3、在省内医疗机构试用一年并经考核合格的。
二、不能报考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9、取得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临床专业学历或者经相关培训后,不能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10、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11、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12、在2007年、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中因违纪,被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
13、终身禁考的。
(二)不能报考的其他情形
1、中专学历毕业院校地点和户籍不一致的,不能报考。即:我省户籍的考生持外省中专学历或外省户籍的考生持我省中专学历的,不能报考。
2、同时持有中医和临床两个专业毕业证书的考生,不能报考中西医结合类别。
3、全科医学、康复医学和运动医学等专业的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执业医师资格依据。
4、医学美容专业本科学历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大、中专学历不能报考。
5、卫生监督局不属于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考试依据。
三、报名程序
1、考生均需登陆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
2、考生打印报名信息表和空白试用期合格证明;
3、将考生签字认可的报名信息表和空白试用期合格证明一并交本单位,由本单位签署意见;
4、单位收集齐考生提交相关资料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县(市)区卫生局初审;
5、县(市)区卫生局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区企事业职工医院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审核。
四、网上报名网址
登录入口:国家医学考试中心(http://www.med126.com/wsj//)
五、现场审核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3月24日-4月15日(附件)
地点: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卫生局窗口
联系人:徐向东 刘明浩
联系电话:3279913
六、考生应提交的材料
(一)考生本人签署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电脑打印)。
(二)现场采集的照片或与身份证格式相同的近期照片的电子光盘1张(考生可自己上传:照片要求:符合证件照标准的近期小2寸数码照片。照片尺寸:390像素(宽)×567像素(高),分辨率不低于300 dpi,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文件大小在25KB~40KB之间)。同时提交2张与上传照片一致的照片2张。
(三)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必须有加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刚印的照片)、军官证(含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试用机构填写并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证明(满1年的时间截止到2009年8月31日)。
(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者,需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试用期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八)外省户口、外省学历考生持我市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考核合格证明的还需要提交报考考生试用期的工资发放证明单、试用期从事医疗工作单位的相关原始证明及考核证明。
(九) 凡报名参加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含2008年在我省参加过医师资格考试未通过的考生),除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供考区办审核。2008年在我省参加过医师资格考试未通过的考生,可凭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报名参加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
七、考试时间、地点
(一) 时间
1、实践技能考试:2009年7月1日—15日(具体见准考证)。
2、医学综合笔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9年9月12、13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9年9月12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二)地点:具体见准考证。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医师资格考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明确工作职责,严密规范程序,做好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工作。
(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掌握政策,准确理解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的具体规定。在考生报考资格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对照标准,严格审核,认真核对考生相关资料,把好报名资格关。
(三)规范操作,严肃纪律。为规范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大对去年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对今年出具虚假证明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各地各单位要保证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
附件:现场审核安排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医师 资格考试 通知
襄樊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 年3月23日印发
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安排表
序号时间单位
1 2009年3月23日 高新区
2 2009年3月24日-25日 市区内各级医院
3 2009年3月26日-27日 市区医院以下医疗机构
4 2009年3月30日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5 2009年3月31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6 2009年4月1日 襄城区、樊城区
7 2009年4月2日-6日 襄阳区
8 2009年4月7日 枣阳市
9 2009年4月8日 宜城市
10 2009年4月9日 保康县
11 2009年4月10日 南漳县
12 2009年4月13日 谷城县
13 2009年4月14日 老河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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